本报讯(记者张卉)一份2004年12月25日生效的合同,终止日期竟然是2004年3月24日!昨天下午发现这一合同漏洞的薛先生满怀疑惑地拿着这份合同找到本报,希望揭开心中的谜团,也希望广大读者从他的经历中汲取教训。
记者在这份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劳动合同书》上看到,这是薛先生和位于兵马司的北京兄弟情缘水站于本月25日签订的,合同约定由薛先生为水站担任送水员工作。但蹊跷的是,合同劳动期限一栏中,赫然写着,“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12月25日生效……本合同于2004年3月24日终止”字样。更蹊跷的是,在合同的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处,不但甲方公章处是空白,连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处也是空白。当天,薛先生并未发现这些破绽,他高高兴兴地在合同书上摁上了自己的手印,还按照水站的要求交纳了300元的押金。当时水站并没有开具任何收据和收条,仅在合同薪资一栏用括号注明了300元字样,也未说明这笔钱的性质。昨天中午,已经上了一天班的薛先生突然发现合同终止日与生效日矛盾,于是赶紧跑到位于兵马司胡同的北京兄弟情缘水站咨询,并想讨回自己的押金300元。不料水站表示,押金可以退,但薛先生必须支付500元的违约金。
记者今天早晨就日期矛盾一事咨询该水站,水站工作人员王先生表示,目前水站已经得知此事,日期错误是签合同时的笔误,可以让薛先生拿着合同到水站去改。至于没有甲方签字盖章,王先生表示,如果大家互相体谅,可以视为疏忽而进行补签。如果对方无理取闹,水站完全可以不承认有这样一份合同,不承认曾经收到押金。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海拓律师事务所张德刚律师,张律师表示:合同日期矛盾表明该合同无效,没有甲方签字表明该合同根本不成立。如果双方想继续合作可以重新订立合同,如果不想继续合作应该恢复原状,应由甲方返还乙方300元押金。网络编辑: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