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通告》不合理,我会一直告下去。”因开奥拓车驶上机场路被罚30元的余先生,将处罚他的广州交警二大队告上法院。此案前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余先生所说的《通告》,是指2002年4月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市区限制货车行驶范围及禁止发动机排量为1000cc以下微型汽车和摩托车在部分路段行驶的通告》。按照《通告》的规定,家住机场路的余先生不能在机场路上行驶自己的奥拓车,不能上内环路,不能走东风路。“这等于让我的车报废”,余先生说。
“对事实无异议”的含义
今年2月21日,余先生开车回家的时候,被白云交警二大队的民警拦停,民警认为他违反了机场路禁止1000cc以下小型车行驶的规定,并向他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先生交了30元罚款,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自己“对事实无异议”。
“对事实无异议”的余先生,却很快将白云交警二大队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归还自己的30块钱。在白云区法院一审败诉后,余先生上诉到广州中级法院。
余先生在法庭上说,“对事实无异议”是指对“自己在机场路上开车这个事实没有异议,并不代表对这份处罚决定书没有异议”。余先生说,自己的车按规定交纳了有关费用,而各种费用的收费标准是和1000cc以上小型车完全相同。交了一样的钱却没有享受一样的权利,“这是一种歧视”。
余先生表示,民警所依据的是《关于调整市区限制货车行驶范围及禁止发动机排量为1000cc以下微型汽车和摩托车在部分路段行驶的通告》。不属于法律,不属于行政法规,不属于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也不是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因此民警根据《通告》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为。
对“起诉对象”的解释
其实,从《通告》颁布的那一天起,余先生就开始了他称之为“顽强斗争”的历程。
2002年7月,余先生第一次被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元。他通过到交警支队信访的方式,要回了被处罚的500元,该行政处罚也被取消。
第二次被罚款500元的时候,觉得“信访太受气”的余先生选择了诉诸法律。由于交警支队划去了罚款单上的“行政处罚”字样,白云法院认为这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驳回了他的起诉。
去年4月,余先生第三次被罚了500元。花了600块向律师咨询后,余先生这一次抓住了《广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抵触之处——按照后者的规定,“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这一次,余先生赢了“一半”官司——拿回了自己的500元,但法院并没有理会他对民警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质疑。
交警支队白云二大队的代表在法庭上说,民警们只是按交通标志办事,是履行自己的职权,余先生对《通告》的质疑,与他们没有关系,余先生告错了人。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余先生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交警支队白云二大队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机构”,余先生因此认为他的起诉对象“合适而且正确”。
对法律法规的认知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发改委在今年11月发布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提出,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这已经是继6月1日颁布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之后,一年之内第三个有利于小排量车发展的国家产业政策。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样一来,《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要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相抵触。
正因为这条规定,余先生一直强调的《通告》的行政级别不够显得不那么理直气壮——《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即使是国家发改委颁布《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也得让位于前者。
余先生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从5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而自己的“违章行为”发生在今年2月,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适用于这个案件。
准备“罚一次告一次”的余先生说,他的案子,关系到广州市众多和他一样开着被“歧视”小车的车主及其家庭的利益,因此“官司值得一直打下去”。
·北京市规定排气量低于1.0升的汽车禁止在二环主路内侧行车道行驶。
·上海近日又出台了新的限制措施,从今年12月13日起,每天7点到21点,排量在1300CC以下的小型面包车将被禁止在高架道路通行和驶入内环线以内的区域。
·全国有80个城市明里暗里限制小排量汽车行驶。(编辑:冯怡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