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上午,宁波市江北区公安分局在江北物美商场门口举行公捕大会,15名从事抢劫、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开宣布逮捕。据悉,这次公捕大会旨在配合警方正在开展的以“攻命案、打盗抢、追逃犯、禁赌博”为重点的“04”三号专项行动,震摄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现代金报》12月26日)
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日益猖獗,危害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江北警方开展以“攻命案、打盗抢、追逃犯、禁赌博”为重点的“04”三号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作为创建“平安宁波”的有效举措,无疑值得称道。举行公开逮捕大会,意在展示警方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增大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从而弘扬正气,遏制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有其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它的副作用也愈益显现,笔者认为公捕大会不开为宜。
其一,公捕大会并无法律依据,不是法定程序。作为现代法治基石的“无罪推定”原则,确定了公民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前均应假定为无罪。而公捕等同于在相当群体范围内形成了“有罪”的印象,实质上对公民名誉权构成损害。虽然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分子令人憎恨,民怨纷纷,但是作为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人身权利,在未经法定程序审判有罪之前,仍需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公开批捕的举动,等同于在相当群体范围内宣布其构成犯罪,无形之中给公捕的嫌犯带上了“有罪”的烙印。但是,如果有人在公捕大会上被逮捕,但其犯罪指控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定,届时又该如何解决?执法机关固然可以通过无罪开释来恢复名誉,但其辐射范围恐怕很难与公捕大会相提并论,从而在实质上对公民合法的名誉权构成损害。
其二,公捕大会容易激发“民愤”情绪和舆论倾向,可能对法院判决构成“庭外”影响。一个人在公捕大会上被逮捕,并经媒体宣传报道,客观上形成了舆论影响,可能会“左右”定罪或量刑。另一方面,客观上可能使被逮捕人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中的正当权利受到漠视,妨碍司法公正。事实上,由于召开公开批捕大会并无相应规章制约,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往往配合某种运动化执法而举行,很难做到对犯罪嫌疑人的一视同仁和公平合理,一阵风的工作方式也有损司法机关的形象。
其三,公捕大会如果操作不当,它很可能造成违背法律程序的结果。比如,为了壮大声势,提高宣传教育效果,执法机关往往追求一次公捕的数量。应该说,作为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大案要案,执法机关理应加大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发现一个,逮捕一个,又何需要集中到一定人数才公开集体批捕呢?为了累积一定数量,往往对犯罪嫌疑人先拘押不逮捕,等到一定时间集中逮捕,这就可能造成一些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
一个社会既要致力于普通公民的权利保护,也不应漠视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合法权利的保护。在一个文明公正的社会里,司法实践应注意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多在实效上动脑筋,少一些轰动效应。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捕大会还是不开为宜。(稿源:红网)(作者:俞洲)(编辑: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