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检察院推出了由农民担当检察机关“信访代理人”的制度。“信访代理人”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沟通信息,帮助检察机关做好息访、息诉工作。截至目前,该院已聘请了十几位“信访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就像播撒到农村的法律火种,对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推动农村法治建设起到积极作用。(《检察日报》12月27日)
据介绍,山东省邹平县检察院控申部门根据接访过程中掌握的情况,筛选出一部分愿意担当“信访代理人”的群众,与他们建立了通信联系。检察机关为“信访代理人”提供有关法律资料,负责组织培训,并定期对“信访代理人”进行回访。“信访代理人”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做到懂法、守法;“信访代理人”在代理群众信访案件时不准收费;“信访代理人”可通过电话、来访或信件与检察机关信访部门沟通信息,及时反映问题或进行法律咨询;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信访案件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理决定后,来访人仍然不服的,“信访代理人”要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来访人的息访、息诉工作等。
笔者认为,山东邹平的“信访代理人”制度值得借鉴和推广,对于畅通信访渠道,提高信访时效,避免盲目上访,对于妥善解决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都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笔者认为,“信访代理人”的范围可以扩展到律师、法律援助组织及志愿者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
从法律意义上讲,作为公民申怨诉苦诉求公权力救济的民间路径和维权途径,信访其实是申诉、控告、检举等法律术语的俗称,上访权也就是受宪法保障的申诉、控告、检举及批评建议权的总称。通过信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
遗憾的是,信访这种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却长期没有真正纳入法治轨道,而是成为一种官方与民间沟通和博弈的边缘化的准制度性安排,因此信访制度难免处于尴尬的运作状态。上访这种体制外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行政裁量和诉讼等体制内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的补救效应和均衡效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政府体制内单向度解决纠纷潜在的不公正性。
信访是关涉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制度设计,信访这种传统制度也需要进行与时俱进式的制度创新。“信访代理人”制度就是信访制度创新的路径之一。
从一定意义上讲,具有丰富法律经验的律师是信访代理人最合适的人选之一,具有丰富基层法律工作经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也是信访代理人的理想人选。实践表明,律师以信访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信访,可以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上访者提供法律服务,提供知识和道义上的支持,可以有效提升公民信访的质量,增强信访的法理含量。信访代理可以列入律师的新业务范畴。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