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2月31日电(高暄)天津海事法院日前对“塔斯曼海”轮溢油索赔案中的两个关键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塔斯曼海”船东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1千余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500余万元。加上先期判令二被告赔偿遭受损失渔民及养殖户的1700余万元,此次索赔案的最终数额确定为4200余万元。
据了解,就油污事故给海洋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失做出判决,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法院认为,是半封闭的内海,海水交换持续时间长,自净能力较弱,此次溢油事故海域为中国必须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海域,205.924吨轻质原油入海,客观上造成了渤海湾的环境容量损失。法院因此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及相关调查、评估及研究经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法院同时认为,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这种损害不仅会导致当时的渔业资源突然下降,而且污染物对以后的渔业资源的损害也是不可逆转的,其后果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几年后渔业资源量的补充和物种的恢复。据此,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和调查评估费等共计15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