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写入公务员法(草案)的消息令人振奋,对此应予以充分肯定。但现实的经验告诉人们,制定法律不难,难的是条款的落实。徒法不足于自行,引咎辞职入法只是引咎辞职制度化的一步,还须有其它规则的细化和措施的配套,否则条款也只是纸上的法律。
首先是官员之“咎”如何认定。咎,错误、失误也。但认定官员之“咎”却又不简单。这是“辞职”的前提,缺此前提“辞职”便无从提起。在湖南嘉禾拆迁事件曝光的初期,从县委书记、县长、政法委书记到法院院长、公安局长等一班官员,哪个承认其施政存在失误?没有。
那么,让官员上级认定官员之“咎”行不行?也难说。一要看上级领导是什么样的领导;二看能否秉公办事。
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官员乃上级一手提拔,或者官员的位子本是行贿上级而来的,又或者官员乃上级手下干将,在上下唇齿相依之下,保住下属等于保住自己,这样难保上级领导不枉法殉私。倘若上下之间尚存在更严重的利害关系,力保下属更是领导分内之事。还以嘉禾拆迁为例,嘉禾县的上级郴州市不就派出官员到北京公关、替野蛮拆迁开脱么?寄望这样的上级来认定官员的严重失误行为恐非易事。“咎”既难认定,则无“咎”可引,“辞职”从何而来?
对贪恋权力的“厚黑”官,由谁来启动“责令辞职”的法定程序。不可否认,少数官员深谙“厚黑”之道,其“厚黑”功底之深厚让人叹为观止。轻易难让其“自责”,让其引咎辞职更难。震惊全国的毒奶粉事件中,安徽省阜阳市一位主管卫生的副市长在被问及会否因毒奶粉事件引咎辞职时还大言不惭地说:“如果人民群众还能信任我在这个岗位上,能把我的监管工作和其它卫生报告制度建立起来,我不想引咎辞职,我还想继续干下去……”对此类恋栈之官,应立即启动责令辞职的法定程序。但倘若没有把启动责令辞职程序的责任主体予以明确,则谁也不会主动得罪一位在位官员。常识如此,毋须赘述。结果可能会使严重失职却“厚黑”者避过黯然落台的命运。
此外,引咎辞职不仅需有内部施压机制,还必须有外部施压机制。即使在引咎辞职机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其官员的辞职也非完全出于官员的自觉,更多是迫于巨大的压力。反观我国法律尚欠健全和完善,引咎辞职文化的培育也刚开始。若官员引咎辞职的压力仅来自公务员内部监督,或者仅靠自上而下的施压是不可靠的。因为内部监督的压力容易被官场潜规则从内部消化掉。因此,还必须有强大的外部监督以保持对失职官员的高压,媒体的舆论监督则是其中之一。但眼下舆论监督有时难以对官员进行监督又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地方媒体根本无法监督本地官员的施政。
有鉴于此,还必须做到:一是认定官员存在严重失职失误,或者在重大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必须有相应的规范和细节规定,要有一个评价认定的标准;二是对贪恋权力的“厚黑”官员,要明确对其启动责令辞职法定程序的责任主体,将责令辞职乃至撤职落到实处;三是须建立一套促使严重失职官员引咎辞职的内外施压机制;四是公众必须具有对官员辞职表达意见的权利,或者由作为代议机构的人大及人大代表代行权利。在引咎辞职入法,加之此多方合力的助推下,官员引咎辞职的机制及其文化可望获得建立和培育。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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