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辛文)先后4次以检查身体为由,奸淫4名少女(其中一次未遂)。“摧花毒手”李某日前被佛山市高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今年48岁的李某是高明区荷城街道人,个体户。12年前,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李某奸淫的4名少女均是他的亲戚,其中一人是他女友的妹妹。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12月18时许,驾驶一辆长安奥拓小轿车,假装载芳芳(化名)到高要市看病,将芳芳骗至高要市活道镇一公路旁。在车上,李某以帮忙检查身体为由,强行与芳芳发生了性关系。
2001年8月初,18岁的少女君君(化名)与被告人李某的儿子到珠海市打暑期工,期间在中山市坦洲镇某村被告人李某的住处住宿。李某以帮忙检查身体为由,骗君君到其睡房,对其实施奸淫。
2003年5月3日,李某借口要到高明区更楼镇一果园购买水果,骗24岁的女子小桂上其小车,后将小桂载到一山地。在车上,李某又以帮忙检查身体为由,抚摩小桂的胸部和下身,并企图实施奸淫。后由于小桂喊叫,李某遂将其送回家。
2004年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李某以增长见识为名,将女友的妹妹艳艳(化名)骗到珠海市海滨公园,以同样的理由,在其小车上对艳艳实施了奸淫。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帮忙检查身体为名,利用少女的无知和害怕的心理,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中一次未遂),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故作出上述判决。李某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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