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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看点:为灾区捐款:为爱心系上安全带


NEWS.SOHU.COM  2005年01月06日00:11  来源:CCTV《东方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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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看点:为灾区捐款:为爱心系上安全带
市民踊跃为海啸灾区捐款
 
新闻看点:为灾区捐款:为爱心系上安全带
中国向斯里兰卡运送救援物资
 

  中国目前正在参与一场前所未有的国际援助行动。这不仅体现在政府捐出超过5亿元的资金援助,并派出大规模的援助队伍上,更体现在民间自发的大规模捐款行为。印度洋地区海啸灾难发生之后,中国国内民间各地捐款累计已经超过2000万人民币,而且民众的捐款热情还在高涨。但是就在昨天,有人揭露出了冒名“李鬼”在网上黑心骗善款的现象。

  被假冒名义的是中华慈善总会,它是这次政府指定的受捐组织之一。印度洋海啸灾难发生后,民政部在元旦这天,发出了《关于开展对印度洋海啸灾区民间捐赠活动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此次捐赠活动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各地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各地慈善会和各地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接受捐赠。

  同期:中红十字总会副会长 江亦曼

  按照我们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章程规定,在一些武装战乱,以及自然灾害受难以后,各国红十字会都有责任开展国际的救援。所以,根据这样一个宪章,另外又根据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我们中国红十字会有参与国际人道救援工作的这样一个重要的职责。我们中国红十字会在国内、国际发生了因为重大灾难或者是一些动乱,造成了灾难以后,我们都有责任开展救助。

  为了防止募捐过程出现不法行为,民政部建立了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求接受捐赠的组织务必做到手续完备、账款相符。昨天,民政部宣布,将定期向社会公布中国民间向印度洋海啸受灾地区的捐助情况,并再次强调,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集活动。

  庞陈敏 中国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副司长

  明确两个主渠道, 第一个就是中华慈善总会,第二个就是中国红十字会系统,当然也包括一些机关、企业、团体内部,一些组织开展的一些募捐活动,经过红十字会或者慈善会授权的一些机构,包括一些商业单位,包括一些社会团体,这条渠道应该说也是非常可靠的。一些社会上的个人也希望参与到这个募捐行动中来,我们认为对他们的爱心我们要给予鼓励、支持、也要保护,但是我们现在不提倡个人在社会上进行街头的募捐也好,还是自己组织发起活动来募捐,我们现在暂时不提倡。

  杨团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我知道现在有一些公众在大街上看到有捐款箱就往里投钱,这样的常常就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捐款箱到底是哪个机构设立的,包括有的在商场里的捐款箱,它是不是就能够那么保险,这个话,我自己觉得,起码我自己觉得不能够说是很放心的。所以我是自己觉得我们捐款的方式一个走银行帐户,一个是走邮局,还有就是到这些机构里去当场捐款,比如说红十字会,比如说中华慈善总会。当然捐款的机构,信任机构里头也可以包括我们所在的国家的机关、学校这样的一些机构他们收取捐款,应该说是没有风险的。

  庞陈敏 中国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副司长

  我想监管有几个途径。从我们了解认为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总会他们这套系统,财务管理应该还是比较规范,资金的运转还是比较安全的,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我们想要通过社会监督来实现,就是我们要求各地接收机构,定期把接收到的捐赠的款物,主要是资金。这次捐赠主要是资金要定期的向社会公布,同时我们也要求所有的接收机构,也就是刚才说的红十字会系统和慈善会系统,每接收一笔款,都必须出具完备的手续,开具收据,同时也要有感谢信,也就是说捐赠证书; 第三个就是说我们要求这项活动在进行中和在结束的时候,我们都会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对整个活动进行一些审计监察,帮助两个接收机构把这个资金管理好、接收好、管理好,同时也要及时转送到受灾国人民手中,帮助他们解决目前遇到的巨大困难。

  

  

  

  

  

  

  (转自新浪)

  民政部将加强对捐赠物资的管理,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集活动。接受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接受捐款要向捐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

  民政部表示要加强对捐赠物资的管理,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集活动。接受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受捐款要向捐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法

  文 /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捐赠和受赠第三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优惠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将定期公布民间向海啸受灾地区捐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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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01:54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 (记者赵源)昨天,民政部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中国民间向印度洋海啸受灾地区的捐助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集活动。(转自新浪)

  民政部强调,接受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受捐款要向捐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

  昨天,民政部的干部职工也举行向印度洋海啸灾区人民捐款仪式,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据现场统计,这次捐款共募集个人自愿捐款近14万元。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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