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成都某数码科技公司未经经著作权人美国奥多比公司的许可,擅自将购买的盗版Adobe系列软件56套安装在自己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进行商业使用,结果被美国奥多比公司告上法院,最终被迫赔偿近三十万人民币。
1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涉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一审判令成都某数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立即删除非法复制的奥多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并进行赔偿损失。
据法院调查,在1997年至2002年之间,美国奥多比公司先后在美国版权局登记并首次出版了Adobe PageMaker6.5(排版工具)、Adobe Photoshop5.0(图象工作室)及该系列的绘画、电子出版等7个软件,同时享有著作权。而我国与美国均系《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美国奥多比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2003年5月16日,根据美方举报,成都市工商局金牛分局在成都某数码科技公司处搜索到该公司22台计算机硬盘中安装了原告的Adobe系列软件,共10个版本56套,并依据该系列正版软件在我国大陆的销售价格计算,其价值为人民币290900元。
庭审中,成都某数码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所安装使用的该套系列软件是经美国奥多比公司合法授权的正版软件。而相关证据证实,数码公司也不属于善意的侵权复制品持有人。因此,法院认定数码公司将该系列侵权复制品软件非法复制安装在计算机上并进行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美国奥多比公司的软件专利权,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最终成都某数码科技公司赔偿美国奥多比公司290900元人民币。
王鑫 陈知 四川新闻网记者 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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