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获“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按0.072元/平方米/天缴费
哪家歌舞厅为使用音乐作品买了单?消费者将能一目了然地识别。昨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驻深首席代表为深圳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送去了首批21份“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和“已授权使用音乐场所”的标识,这些标识将张贴在罗湖区已缴费的歌舞厅内,这将是深圳首批张贴此标识的歌舞厅。
集体协议解决问题
去年11月1日,深圳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正式签署《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合作协议》,其近80家成员将向中国音著协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从而获得授权使用该协会管理的超过1000万首国内音乐作品和超过40个国家和地区的音乐作品(本报2004年11月2日A35版曾报道),此种以集体协议的形式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在全国实属首例。
首次用歌付费打六折
据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张效坤介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歌舞厅支付音乐著作权费用的标准为每平方米营业面积每天0.12元,而由于此次是歌舞厅经营者主动要求集体解决版权问题,为表示对深圳该行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赞赏,音著协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了六折优惠:按照0.07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单位中已有近40家歌舞厅支付半年或1年的音乐作品使用费,金额达数十万元。
持证歌舞厅用歌合法
昨天,中国音著协驻深首席代表陈彦给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送去了首批21份“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和“已授权使用音乐场所”的标识,这些标识将表明持证歌舞厅为合法音乐作品使用者,而还有更多的相关标识在制作中。张效坤则表示,将尽快把这批标识送到已付费的歌舞厅进行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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