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6日电(记者谢登科)中国银监会6日发布消息,要求信托公司将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互相分离,确保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部门及员工在各自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保证各项业务的前中后台相对独立。
按照银监会通知要求,各地银行监管部门将立即对辖内信托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分离相关规定的辖内信托公司,将依据相关法规对公司或负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在业务操作中前中后台未分离的信托公司,应于2月1日前进行规范,限期不予规范的或规范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据相关法规对公司或负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
银监会在通知中指出,信托公司应分别建立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的授权体系,明确界定各部门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应按规定分别对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制订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前中后台相对独立。要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中台、后台对前台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必须将自营业务部门和信托业务部门分别设立,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并应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自营业务与信托业务应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并由不同的财务人员负责且相互之间不得兼职。要建立信息隔离制度,不得相互传递、交流未公开的业务信息。信托公司应将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对不同的信托,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单独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严禁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财产垫付其他信托财产的损失或收益。
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监督部门,对公司所有业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稽核,对公司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分离情况按季进行稽核,对终止或结束的业务要在一个月内进行稽核,对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随时进行稽核,并将稽核情况按季向董事会报告一次。通知发布后,信托公司须在一个月内将稽核设置状况和人员报银监会备案,并每半年向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内部稽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