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佳 通讯员何正华)在香港开设两个买卖外汇的账户,却未按规定申报账户中的200余万元。对此,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资金处副处长赵长耀称账户中的钱由合伙人提供,但其“合伙人”否认此说。日前,法院以巨额资金来源不明罪判处赵长耀有期徒刑2年。辩护律师昨天表示,赵对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赵长耀今年48岁,广州人,自1993年起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外汇资金处副处长,2000年前,还曾任该分行资金计划处副处长、中国银行东山支行副行长。1998年5月8日和21日,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渣打银行以其名义开设了2个“炒孖展”(即MAGIN,买卖外汇形式之一)账户,随后不久,两账户先后共存入港币190多万,折合人民币200余万。
越秀区检察院指控其至案发,均未按国家规定向其所在的单位申报这笔境外存款。2003年7月和2004年9月,赵因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两次被省检察院等单位取保候审。
对此,赵辩称,2001年底,他就向监察和纪检部门交代:当时是和一位名为余振东的人合伙买卖外汇,由余提供资金,自己负责买卖操作,盈利均分,为此赵开立了境外账户,其中的存款也是余存入的。余振东却表示,没有与赵合伙买卖外汇,但曾于1998年间,出于感谢之情,通过他人送给赵142.6万元港币。
赵的辩护人认为,中国银行对领导干部申报有关事项中未明确要申报境外财产,导致赵对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其主观恶性不大,且赵之单位已对赵作了行政处分,建议法庭免予其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否合法,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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