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救护车开征养路费 全省共有8市在“行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疗卫生部门专用的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以往是不需要缴纳养路费的。但从今年1月1日开始,开封、洛阳、平顶山、新乡、南阳等5市的交通部门开始依据我省最近出台的《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要求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必须缴纳养路费,不再把这些车辆列入免征养路费的范围。鹤壁、濮阳、三门峡3市则要求部分医疗机构的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缴纳养路费。
另据记者调查,目前,我省的郑州、信阳等其他10个省辖市仍在执行国家四部委的政策,未向救护车、采血车、防疫车开征养路费。
8个省辖市交通部门的做法引起很大争议。当地医疗卫生行业人士认为,这一做法不符合国家交通部、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国家物价局1992年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医疗卫生部门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应减免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救护车等车辆执行的是“人命关天”的救护任务,向其征收养路费是不合适的。
1月6日,本报派出多路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相关省辖市和相关部门。开封国家明文规定免征费 医院:交通局此举很费解
2004年12月27日,开封市交通局发布《通告》称:“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和只在城市建成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车,公安部门的消防车等仍按原政策规定减免(交通规费)。”据悉,开封市共有救护车、防疫车45辆左右,其中每个县约4辆。
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办公室主任刘志勇说:我们发现,过去一直免征养路费的医用救护车没有出现在通告的免征范围中。当医院到交通局办理救护车相关免征手续时,被告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每辆救护车每月必须缴纳二三百元的公路养路费。
刘志勇对交通部门此举感到不解。因为,据他了解,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作为特殊的交通工具,在国外,在全国的其他省市,都是免征养路费的。刘志勇将电话打到交通部了解到,1992年国家四部委出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现在仍然生效。这意味着:救护车等仍应被列入免征养路费的范围。
1月5日,开封市交通局规费征稽处的工作人员称:对救护车开征养路费依据的是我省最近出台的《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该《意见》并未将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列入免征养路费的范围。平顶山交通局:我们是按照省里规定执行
记者昨日了解到,平顶山市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的救护车、采血车和防疫车,从2005年开始不再享受免征养路费的优惠政策。
据记者了解,平顶山市血站有10台采血车、防疫站有7辆防疫车,其他几家医院也都有两三台救护车。但受影响最大的要数平顶山市急救中心。急救中心车管科科长刘建军说,单位共有10辆救护车,9辆普通型,1辆监护型。上月28日去交通部门年审车辆时,有关人员称救护车不再属于免征车辆,需从2005年1月开始缴纳养路费。标准是每车每月270元。
急救中心一位负责人说:急救车辆平均每天要出动30次左右,每次出动只收20元,碰上一些无主病人、困难病人,一分钱都收不回来。这些车辆平常的养护也不是个小数目,现在取消优惠对急救中心来说不是小负担。他认为:对用于救死扶伤的救护车等征收养路费,恐怕对这些车辆的正常运行不利。
平顶山市卫生局办公室副主任张发祥说:卫生局曾就是否免征和交通部门协调过,但交通部门表示没有商量的余地。记者采访了平顶山市交通局张国需局长,他说:“省里的《意见》规定得很明白,我们只是按照规定执行。”新乡公路局:催促各家医院快快缴费
记者昨日了解到,新乡市公路部门已发布通知,要求医疗卫生单位的救护车等车辆从2005年1月1日起缴纳养路费。
1月6日上午,记者从新乡市卫生局了解到,目前全市医院及中心血站共有22辆救护车、3辆采血车。这些车辆作为特种车辆,在2004年以前没有向公路部门缴纳过养路费。
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新乡市华源中心医院负责人称,该院共有4辆救护车,缴还是不缴,还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
新乡市公路局的陈科长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省里最近新下发的有关文件,除军车、警车、消防车等车辆外,其他车辆从2005年起一律缴纳养路费。目前,新乡市一些党政部门过去未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已按新规定率先带头缴纳了养路费,但各医院的救护车、采血车还未缴纳。希望这些单位能按照省里的文件规定精神,尽快缴纳应缴的费用。下一步我们将同卫生部门协调解决此事。洛阳各家医院:救死扶伤救护车理应免缴费
昨日,记者了解到,洛阳市交通部门从今年开始征收救护车、采血车等车辆的养路费。
洛阳市中心血站有关负责人说,今年单位的5辆采血车和2辆送血车共缴纳了3万多元的交通规费。
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领导告诉记者,两家医院的救护车虽然全部缴纳了养路费,但总觉得想不通。
洛阳市120急救中心有关负责人说,该中心现有25辆救护车,目前还没有缴纳养路费。谈及对向救护车征收养路费的看法,这位负责人说,警用车辆不缴养路费可以理解,因为要争分夺秒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救护车执行的更是“人命关天”的任务,将它列入“一般车辆”实在匪夷所思。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洛阳市交通局有关领导时,交通局领导表示,这一做法依据的是省里的规定。观点对撞省交通厅征稽处:我省有新规定出台就按我省规定执行
现在我省部分地方对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开征养路费,这些做法是否与国家的明文规定相抵触?国家的明文规定仍在生效的情况下,我省的《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有没有效力?带着这个问题,记者昨天来到了省交通厅。
“根据我省有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卫生部门的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不再享受养路费免征权。”省交通厅征稽处处长蒋晓明昨天明确表示。
蒋晓明说:此前,根据国家四部委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医疗卫生部门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属于“养路费的减免征收范围”,可以免缴公路养路费。而1994年省政府印发的《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也规定:“由财政预算内列支的综合医院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可以“暂定免征养路费”。
“但最近我省出台的《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有一个总原则,就是严格限制公路养路费的减免范围。现在我省有新的规定出台,就要按新的规定执行,不能认为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按照这个《意见》,免征养路费车辆中并不包括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这些车辆当然需要缴纳养路费。
蒋晓明还指出: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可免缴通行费。“具体地说,车里要有担架、病人和医护人员。如果开着救护车干别的事,同样不能免缴通行费。”有关医院人士:难道省里出台的文件大过国家部委法规?
刘志勇认为:关于交通规费的免征范围,国家早有明确规定,现在我省部分地方对救护车等开征养路费是不合适的。省里出台的《意见》不是省人大通过的法规性文件,如果两者之间有冲突,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家部委出台的法规其效力明显要高于省里出台的《意见》。
刘志勇同时认为:目前的确有个别医院为逃缴养路费,出现将办公用车改装为救护车的行为,但交通部门完全可以通过严格审查管理来阻止这一行为。链接
国际惯例: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红十字会的车辆实行优惠政策,免缴养路费和路桥通行费。
我国对救护车、采血车和防疫车免征养路费的部分省市:北京市、江苏省、黑龙江省、浙江省、青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