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梁宗)高中生张欢与李放(化名)在赛场上相互争球,结果李放被撞成骨折。日前,市二中院根据平等责任原则,做出终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医疗费用,驳回张欢要求学校承担补偿责任的诉请。
2003年2月,李放在参加年级足球联赛中,与张欢为争球发生碰撞。李放被撞倒在地,造成骨折,后入院手术治疗。为此,李放共花去医疗费近1.8万元,其中上海少儿住院基金支付了3500余元。去年9月,李放诉至法院,要求张欢赔偿医疗费8800余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放要求张欢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鉴于原被告双方对伤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院对李放提出的精神赔偿要求未予支持。
张欢不服判决,提起诉讼。张欢认为,少儿住院基金已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该笔费用应从李放主张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组织足球联赛的学校是受益方,因此,学校也应当酌情承担补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足球运动中球员发生碰撞导致损伤,非球员主观所能控制。李放和张欢均自愿参与足球比赛,属自愿承担风险行为。由于双方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各自承担50%医疗费用。鉴于上海少儿住院基金是一项非盈利性社会公益基金,李放自行参加该基金,在李住院治疗后享有该基金所赋予的权利,与张欢无关。虽然这次损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但张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同时张欢认为学校是足球联赛的受益者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张欢要求学校承担补偿责任的请求,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