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不小心丢失了证件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张先生接到了一陌生男子的电话来,称捡到了张先生的失物,但索回必须付150元的报酬。张先生自然不愿支付这笔“敲诈费”,于是并受到了陌生男子的电话骚扰。
失窃:外出衣服被划破
惊诧:莫名收到“敲诈”电话
1月7日13时左右,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路3号上班的张先生(总经理)从董家湾乘14路中巴车回到经开路,下车后发现西装右边的内衣口袋被人用刀片划开了一个大口子,一查看,口袋内一个装有1张银行卡、驾驶证和名片的皮夹子不见了。 回到家后,张先生并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称捡到了他丢失的东西了,但要他150元的酬谢费,并要他把钱存到其指定的账号上。张先生想到打电话的人可能是小偷,就没有去存钱,于是对方就不停地电话骚扰,使得张先生不得不把手机关了。
过招:“敲诈者”愿免费归还失物
记者昨日根据张先生提供的“敲诈者”电话拨通了对方,对方称他姓陈,是从玉溪来昆明打工的,东西是他女朋友李小姐前日在南窑一照相馆门口捡到的,因失物中有张先生的名片,而且名片上张先生是总经理,所以他们就顺便提出要赎金,其实要钱不是目的,即使张先生不给钱,他也愿意把捡到的东西归还给张先生,因为捡到的东西对他们没有任何用处,而对张先生却十分有用。
律师:归还失物不应该索要报酬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的陈平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希望市民帮助找回失物,捡到失物者收取失主一定数额的酬金,这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从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说也合乎清理,但大家还是不宜提倡,因为这样会助长一些歪风邪气。如果捡到失物者要失主支付报酬才归还失物,那是不应该的,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捡到东西索要报酬该如何处罚,但如果索要的报酬金额大后,就会变成是恶意敲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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