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月9日电(记者高风)为防止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平均工资相差过大,山西省国资委日前规定,凡职工平均工资下降的企业,将同比例下浮企业领导人员年基薪。亏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基薪、年绩效薪金之和,分别按大、中、小型企业来划分,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4倍、3倍。
山西省国资委出台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中规定,今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特殊贡献奖励、福利、职位消费等部分构成。其中企业领导人员基薪和绩效薪金列入企业成本,基薪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实际发放情况,按月领取。绩效薪金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其余40%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根据任期业绩考核情况兑现。如果企业效益下滑,职工收入减少,企业负责人的薪水必须下浮。
山西省国资委同时强调,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领导人员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层层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工资性收入;对自定标准、自发工资的企业领导人员,在相应扣减其工资性收入外,按有关规定收回个人所得并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工资性收入,并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