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保险营销人员等将受益,“服务业—租赁业”税起征点仍为1000元
新快报讯 (记者 叶志明 通讯员 张莹)广州地税日前发出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广州市个人提供劳务的营业税起征点,将从现在的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也就是说,个人提供劳务(租赁业除外)收入低于5000元的,则不再需要交纳营业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前起征点不作调整,仍是月营业额1000元。此次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后,有四类纳税人会明显受益:一是个体工商业户;二是非雇员保险营销人员;三是其他行业非雇员营销人员;四是从事独立应税劳务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人,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不过,广州地税提醒,由于营业税是在应税劳务发生的次月申报,2005年1月申报的是2004年12月的税款,起征点仍然是2000元,2005年2月开始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
受益个案:
张先生,个体户每年增加收入2970元
在某小区经营饮食店的下岗人员张先生是此次优惠政策的直接受益者,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为每月4500元,原来每月需交纳营业税及其他税费247.5元。若按此规定,张先生今年就不用再交营业税了,每年可增加收入2970元。
王小姐,保险经纪人
今年将少缴税费2244元
保险经纪人王小姐去年每月取得收入4000元,则其全年应纳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为264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884元,共需缴纳税费7524元。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王小姐今年则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共5280元。与去年相比,少缴纳税费22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