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 李想) 近日,市民丁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4499000,说了她的苦恼事。
据丁女士说,去年7月,她将自己的父亲送往南京亚东雁鸣老年公寓,委托其照料护理。入院时,该老年公寓负责人提出要收1000元押金,丁女士于当月13日交了钱,该负责人当场写了收据,收据中写明该1000元为“风险金”。丁女士说:“我当时没有多想,并且于8月15日和该老年公寓签了寄养委托合同。谁知问题就来了。”丁女士说,她父亲去年年底病逝了,于是她找到该老年公寓负责人,想要回当初入院时交的1000元押金。该负责人却表示,这1000元作为“善后费”使用,不能退还。并指出合同中有一条写明:“寄养人员在院期间死亡,甲方(丁女士)需向乙方(南京亚东雁鸣老年公寓)支付1000元人民币作为院内各类善后费用。”由于当初签合同时没有仔细阅读各项条款,丁女士十分后悔。她说:“虽然我没仔细看,但在我交风险金时,他们为什么不告知?这是不是欺诈呢?”记者随后看了丁女士和该老年公寓签订的合同,以及该负责人写的“风险金”收据,情况属实。
对此,律师董永斌认为,由于丁女士确系自愿交纳风险金并自愿与该老年公寓签署了寄养委托合同,且该负责人现已表明这笔风险金冲抵合同中的善后费,所以,此种情况不符合法定的撤销合同条件,乙方(南京亚东雁鸣老年公寓)在法律上也并不构成欺诈胁迫。该人士提醒市民,签订合同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其中条款,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