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不赢这场官司,我就不做律师了。”
谁这么有自信,说话不给自己留半点余地。他是上海中联鼎峰的王威律师。王律师所说的官司是虞先生和建设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
2003年5月的一天,虞先生手持建设银行的龙卡来到中国银行浦东某分理处的自助银行。他按照门禁上所写的“刷卡后请按密码确认”的提示,操作了一遍,但门并没有打开,他便转身离开了。三个月后,虞先生发现自己的龙卡内少了3442元。经查,在6月8日有人从卡上提走了3400元,而42元是银行收取的手续费。
虞先生立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很快就抓获了以罗某、陈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原来,他们通过安装盗码器窃取用户的信息及密码,然后伪造假卡来提取现金。案发时,他们窃得包括虞先生在内的23人的银行卡信息,共提取现金11万余元。
作为受害者,虞先生旁听了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在法庭上,他决心要向银行讨还自己的损失。于是,他找到了在案件中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王威律师,希望他为自己打官司。王律师接下虞先生的委托后,事务所里的同事们,对他能否打赢这起官司产生了疑问。于是,就有本文开头王律师说的那句掷地有声的话。
其实,同事们的担心也是有道理的。因为虞先生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他被害人卡内的现金都是在发卡行自己的系统上被盗的,而虞先生则是建设银行的龙卡在中国银行的系统上被盗,这“跨行被窃”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是建行,还是中行?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王律师建议虞先生把建设银行作为被告,要求他们给付3442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王律师认为,虞先生与银行之间是债权关系。犯罪分子侵犯的是银行的财产,银行只能向他们求偿,而不应将损失转嫁给虞先生。在本案中,虞先生无任何过错,他的银行卡密码被窃是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管理上的疏漏所致。作为银行应当保障储户在交易场所的信息安全。
银行的代理人认为,犯罪分子盗取虞先生钱款是事实,但虞先生是在中国银行的自助银行门禁上刷卡造成的密码泄露,建设银行不可能对中国银行的自助银行进行管理,所以原告的资金损失与被告无关。
对于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王律师早有准备,他的依据是建设银行与中国银行均为全国银行卡联合组织成员,建行发行的龙卡是具有“银联”联网标识的银行卡,故在跨行交易中,建行作为发卡行与中国银行分理处之间应为代理关系。
在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最终浦东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判决被告赔偿虞先生的卡内资金损失及相应利息。
记者吴蓉 通讯员严剑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