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冯雪梅(编辑)
对于中国人而言,爆竹声里的辞旧迎新,不光是民俗民风,更有着几千年的文化传承。所以,有关烟花爆竹的“禁放”与“解禁”之争,并没有因为一两个规定的出台而停歇。临近春节,烟花鞭炮的燃放问题,再次被提起。
日前,武汉市政府特别强调,对燃放鞭炮的成年人以及销售、存储烟花爆竹者,一律治安拘留。而南京,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开禁的烟花爆竹包括手持类等六大类109种;摔炮、砸炮等危险性较高的产品,不在开禁范围内。同时,为确保市民在燃放区买到安全的烟花爆竹,有关部门还在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上贴有“烟花爆竹销售专用防伪标识”(1月8日《南京日报》)。
禁止燃放鞭炮或者限制燃放,情况不同,各地的立法不尽相同,不能断定谁好谁坏。但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以何种手段来执法,实施的效果明显有区别。很多时候,立法并不是一件困难的工作,难就难在法规的执行。实践早已表明,如果执法成本过高,法律法规便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
对比武汉和南京两地,可以看出武汉禁放鞭炮的决心和力度之大,对燃放者治安拘留的惩处,不可谓不严。可笔者怀疑,以武汉有限的警力,如何管得住众多的违规者?而一旦有违规者不受惩罚,就形成一种暗示,带动更多的违规者。最终的结果,将是有法不依。
当然,南京的部分解禁措施,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正如当地执法人员所说,10年禁放一朝有限开禁,最关键的问题是确保安全,一方面确保产品安全,另一方面确保燃放现场安全。但可以断定的是,此举更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
为确保安全,南京市为所有在燃放点购买烟花爆竹的市民购买了烟花爆竹产品责任险,如因烟花爆竹质量问题引发事故的,保险公司将予以理赔。南京市民要获理赔,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即在指定的燃放区内、在有限开禁的时间段内、品种为109种解禁的烟花爆竹。显而易见,这种建立在理性让步与兼顾公众需求基础上的执法方式,比一刀切的禁放人性得多,也必将有效得多。
法律对部分人而言必然是强制性的,执法者必须做好应对不法者的准备,事先考虑好执法难度和执法成本;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在一些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立法与执法上,单一的“严刑峻法”不见得就是最有效的方式,各地相继出台的限制养犬令是一例,眼下有关烟花爆竹的禁放又是一个典型案例,值得各地公共事务管理者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