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救助范围彰显人文关怀
朱述古
近日,在修改后的广州市救助管理细则中,“被偷被抢被骗”人员将很有可能被正式列入被救助对象范围。以前,如果严格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被偷被抢被骗”人员并不能获得这些“待遇”。
将救助对象扩大到“被偷被抢被骗”人员,无疑是一种政策突围。但我以为,尽管这种做法在《办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却也充分体现了《办法》关爱弱势群体的精神内涵,进一步延伸了政府对困难人群的救助责任,体现了政府对建立友善社会的努力。
将“被偷被抢被骗”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源于对当事人孤苦处境的认同。一个人“被偷被抢被骗”,其打击往往是物质和精神双重的。尽管当事人的不幸是由不法分子所造成,但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的管理者,在加大对不法分子打击力度的同时,多给受害者一些关爱,无疑有助于抚慰他们的精神创伤,减轻心理压力,并免于他们对于乞讨回家的忧虑。
政府救助对于社会救助有着导向作用。救助站对“被偷被抢被骗”人员施予救助,并不会削弱对这些人员的民间救助,就像救助站并未影响公众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施舍一样。与之相反,如果政府对“被偷被抢被骗”人员的遭遇不闻不问,他们的求助效果就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被偷被抢被骗”人员感受不到政府对他们的关心,他们对政府也就谈不上有什么感情。同时,因为公众对政府立场的不了解,也难以激发他们对“被偷被抢被骗”人员施以救助的动力,从而可能导致人际之间的冷漠化。
政府的亲民本质,往往表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及时关心和救助上。因此,我们就不应该把救助对象偏执地局限在流浪乞讨人员身上。将“被偷被抢被骗”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公共财政固然要增加不少支出,救助站工作人员固然要增加不少任务,但这种举动所蕴含的理念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合拍的,必将增强政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理当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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