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娄底市委助理巡视员、双峰县委书记三罪加身
朱应求二审被判20年
本报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娄底市委助理巡视员、双峰县委书记朱应求涉嫌受贿一案,昨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宣读终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朱应求有期徒刑10年;以受贿罪,判处朱应求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朱应求犯罪所得人民币112.9979万元以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232.7204万元,共计345.7万余元,依法追缴,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至2002年1月,朱应求利用担任娄底地区工商局局长、双峰县县长、双峰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包、工作调动、干部提拔、处理纠纷、减免税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2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997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达232.7204万元。此外,朱应求还指使双峰县财政局个别负责人挪用财政资金75万元供刘某的私营企业曙光公司使用,尚有73万元未归还。
2004年8月30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合并决定执行朱应求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该院一审认为,朱应求给双峰县财政局负责人打招呼将财政资金75万元供刘某的私营企业使用,经过了双峰县财政局集体研究,朱应求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朱应求指使他人将双峰县财政局公款借给私营企业使用,应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抗诉。朱应求也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应求利用担任双峰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给县财政局个别负责人打招呼,先后两次挪用公款共计75万元给私营企业使用,没有经过县财政局集体研究,其行为符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特征,构成共同挪用公款罪。(梁建军 曹陆军 李广军)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