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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亏不赚


NEWS.SOHU.COM  2005年01月12日05:48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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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 交通事故受害,抢救费用可由社会救助金先行垫付司机若当年不安全行驶,来年保险费率会被相应提高保险公司义务执行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不盈利不亏损

  草案第六条规定,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解读

  郝演苏:强制保险不是经营性险种,它是代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实际上是政府安排的一种社会救济职能。理所当然它不应该具有盈利性。该草案还规定“为了保证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这实际上就是把第三者强制险规定为保险公司的一种法定义务。但是,也不能让保险公司亏本。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就是要在技术上保障保险公司收费与支出的平衡。费率制定标准在哪?发问方:保险公司

  人保四川省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对此提出了疑问,他称,从该条款来看,以后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将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可各家公司制定内容很可能存在较大区别,如果保监会不对此作出明确界定,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就不好操作。他个人认为,最好还是由保监会根据整个行业的现状制定统一的条款、费率,然后考虑地区的不同,在费率上作出一定调整。

  草案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草案第九条规定,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建立有关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解读

  郝演苏:根据事故风险来浮动保险费率,这实际上是行业惯例。保险费率应该与风险大小成正比,长期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说明事故风险小,保险公司应该降低保险费率。反之,应该提高保险费率。另外,这规定客观上还可起到奖励安全行车抑止违规粗心驾车的作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要多久?发问方:交管部门

  建立有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将有助于保险公司与交管部门工作的展开。不过有事故警官认为,即使条例(草案)的这项内容得以顺利通过,在实施之初推行的难度较大。因为要把每位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记录、事故记录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资料联网,将是一项繁重的工作,短时间内很难实现。

  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下列情形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垫付受伤人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3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4日,并应当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定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解读

  郝演苏:救助金具有救急性质,因此它只能用于抢救,而不是适用于一般医护。救助基金的来源是多元化的,主要从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中抽取,还包括罚款和社会捐助等等。一般而言救助基金作为“救命”钱是不能随意用于投资的,只能用来购买国债或者存于银行。而其他资金包括一些社会资助。抢救费用垫付3天够吗?发问方:医院

  省人民医院急救中心胡卫建主任认为“3天”过短。虽然前3天或7天对伤者决定性的抢救手术都已经做了,但对许多道路交通事故中伤势不轻的伤者来说,3至7天的抢救、治疗时间仅仅占了整个治疗时间的一小部分。许多病人会因其病情的变化,还需接受二期治疗。如果救助基金只垫付前期3至7天的抢救费用,那么后面长期的治疗费用对医院来说,将是一个难以承受的重负。

  他个人认为,该条例应该在救助基金垫付时间一款上有所修改。救助基金应当垫付交通事故伤者在医院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再由专门的救助基金机构在事后向相关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讨。“及时”到底是多久?发问方:司机

  车祸发生后抢救费用的支付一直是事故各方关注的焦点。条例(草案)中,对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都作了明确要求,但对“及时”这一概念性的提法,有司机表示了不同看法。

  司机赵伟认为,在车祸事故中,抢救费用能否及时到位,与受害人的性命密切相关。仅凭“及时”两字很难保证保险公司或救助基金能在第一时间将抢救费用拿出来。特别是条例(草案)中,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支付抢救费用前还要经过“核定”阶段,究竟一天还是两天算是及时都无法界定。因此,他希望条例能够对此作进一步明晰,比如限定抢救费用应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小时之内支付,便于责任的明确,避免推诿情况的出现。

  草案第五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郝演苏: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业务,它体现的实际上是一种公共管理职能,旨在协调社会秩序。把强制保险业务交给国内保险公司做,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虽然我国曾承诺入世之后要逐步开放保险市场,但是强制保险不包括在内。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郝演苏:这一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机动车方只要不是醉酒或者故意,保险公司对事故中的人身伤亡都应该赔。赔偿额度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与机动车方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没有关系。另外,根据草案,保险公司对于故意违规驾车肇事行为没有赔付义务,但是为了保障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草案还是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垫付抢救费用。生命第一,这是该条例最可贵的立法原则。本报记者杨在文杨斌 贺峥 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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