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四川法制报讯
(王鑫张荣文见习记者詹耘)记者昨(11)日从成都市中级法院获悉,为充分发挥监督制约功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都中院经充分调研论证,并经成都市委、市人大批准,于昨日正式在执行局外成立执行裁判监督庭。据了解,该庭是与执行局、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机构,独立行使执行裁判和监督职能。裁判监督庭的成立将彻底实现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的分离。此举是成都中院为创一流法院的一项重大举措,此项执行改革也走在全国前列。
据悉,执行裁判监督庭将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案外人异议、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等5项内容实施裁判职能,对中院和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并纠正执行中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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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裁判职能
对案外人异议、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裁定。
对负有协助义务的案外人未尽协助义务,审查、裁定其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审查、追究擅自处分已控制财产人的赔偿责任。
执行交付财产案件中被执行人无法交付的财产,审查、追究折价赔偿责任。
审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其他应作出的裁定。
三项监督职能
监督中院及基层法院有执行条件而怠于执行的案件。
监督和纠正执行中的错误,包括中院及基层法院执行局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
对中院和基层法院执行局怠于作出裁定、决定、通知或怠于实施具体执行行为的,进行审查、监督,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