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1)日笔者获悉,绵阳市三台县法院已对三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台县公安局看守所原民警赵复之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赵复之有期徒刑1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1年,并处没收其违法所得 8650元上缴国库。
知法犯法牟利
2004年7月,犯罪嫌疑人蒲某、吕某、孙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关押在三台县看守所。作为看守所民警的赵复之利用监管之便,先后违反规定分别将3人带出监室询问案情及其父母的电话号码,提供手机让其与父母通话,通知其父母私下与赵复之联系。在蒲某和其父母通话过程中,蒲某之母明示蒲某改变出生日期。赵复之还告知蒲某:“你一个人背到,就是无期徒刑。”致使蒲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其出生日期及一些犯罪情节予以翻供。赵复之共收取犯罪嫌疑人蒲某、吕某、孙某某的父母所送的现金1300元。2004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现已判刑)因涉嫌强奸罪被依法关押在三台县看守所。赵复之利用监管工作之便与王某的亲属取得了联系,以为王某从轻处罚要跑关系为由,向其亲属索要人民币7350元用于个人挥霍。
以身试法受惩
公诉机关认为,赵复之作为看守所监管民警,其所作所为,严重干扰和妨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直接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果,而且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败坏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的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柳风杜伟)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