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镇江市扬中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23岁的薛某状告比自己大13岁的“丈夫”郭某,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的非婚生子归自己抚养。家住东台市许河镇的姑娘薛某来到扬中市国际饭店打工,2001年春结识了郭某,郭某称其离异未娶,经常与薛某约会,不久两人便发生了关系。2002年初薛某辞去工作随郭某到北京发展,两人租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3年元月薛某生下一男孩。孩子满月后,薛某因工作需要去上海,郭某则以北京闹非典为由将孩子带离北京。不久,薛某思儿心切,从上海赶往扬中看望小孩,但小孩已去向不明,薛某多次与郭某联系,但郭某总是借故避而不见。无奈之下,薛某只好诉至法院。审理中,薛某哭诉自己受骗上当,称郭某是有妇之夫,之所以与自己接触只为“借腹生子”;而郭某则辩称,这段孽缘只能算是“婚外情”。双方为孩子的抚养权更是各执一词,薛某称孩子尚在襁褓之中,需要母亲悉心照料,郭某则提出自己有稳定而很高的经济收入能保证孩子的成长与教育,双方对立情绪尤为激烈,女方甚至以死相威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与已婚生子有同等的权利,原、被告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鉴于孩子尚在哺乳期,确定随母亲抚养较为适宜,被告作为孩子的生父每年承担抚育费9600元。(乔真 张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