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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亟待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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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5年01月14日20:30 来源:团结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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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已成为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的执法“瓶颈”。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取得合法的排污权,也不愿意投资建处理设施,甚至有的企业建有处理设施也不运行。企业偷排污染物的现象十分普遍,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同时却修建排污暗道,偷排废水。这一突出问题的存在,说明了通过收缴现行规定的排污费或罚款,已不足以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为此,必须适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和罚款数额,扭转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以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目前对于节约用水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着手研究制定节约用水法已是大势所趋;而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从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看,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新水法已于2002年颁布施行,为保证该法顺利实施,急需政府部门加快制定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更需要加强执法。特别要充分发挥环境民事和刑事诉讼作用,要完善环境民事公诉立法,明确赋予检察院以环境民事公诉权,并规定具体的诉讼程序和规则,使检察院能够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领导干部的环境责任追究制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将来在修改有关法律时,应作出明确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不力的行政领导,应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引咎辞职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稿源:廖湘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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