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刘畅实习记者陈曦)昨日,《机动车三者强制险条例(草案)》公布后,在业界引起了广泛讨论,成都几家保险机构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显得比较笼统。大家关注的焦点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垫付方式及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条款等方面。
垫付天数是多少?
大地财产保险成都分公司车险业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对于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畴内的先行垫付,第20条明确规定是抢救费,但是并未规定应垫付几日内的抢救费用,这让业界不好操作,应该予以明确。
费率该咋制定?
《条例(草案)》第6条规定,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业界人士就此提出了疑问,从该条款来看,以后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将由各家保险公司自行制定。可各家公司制定内容肯定有较大差异。如果保监会不作出明确界定,保险公司也就不好制定费率。最好还是由保监会根据整个行业的现状制定统一的条款、费率,然后根据各地情况,通过系数进行调整。
“一刀切”方式不妥?
“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这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办到。”成都某财产保险公司一负责人指出,因为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全国多达2000多万辆,成都超过了100多万辆,如果让其在3个月内统一变更保险合同,涉及到费率、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多方面,难免显得有些仓促,同时加大了保险公司的工作量,也给车主造成不便。他提出建议,商业三者险的变更不应“一刀切”,而应该只对到期保单进行变更,采取自然过渡的方式,最长也就一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