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月14日《新京报》报道,今年1月起,我国政府逐渐加大了对赌博活动的打击力度,各地纷纷开展专项行动,以图遏制日益猖獗的赌博风。
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特点在于借助多方合力打击赌博。除了公安、纪检部门外,金融、旅游、边检、电信,甚至水电部门都发挥了各自的作用,它们或是阻截赌博资金来源,或是切断赌场水电供应,有效挤压了境内外赌场的生存空间。
尽管行动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个别地区仍然存在赌博通道无法彻底封闭、官员参赌遏止困难的问题。在法律适用上,一系列法律难题也浮出水面。
其中,随着科技发展,赌博也出现了多元化、网络化的趋势,传统中一群人围着赌桌吆五喝六、摇骰下注的情况固然存在,但网络空间已为规模更大的赌博提供了温床,网络赌博、地下私彩,以及信用卡投注、电子划账……意味着赌博已走出了传统形式。
我国刑法在第303条设置了赌博罪,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当我们对网络赌博进行刑法处置时,必然涉及到对“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的性质判定,也必然面临“聚众”和“赌场”的解释问题。比如,这个“众”,是现实生活中的三人成众,还是互联网上无数人的网络集合?“赌场”仅指一种现实存在,还是包括虚拟空间的具体运作?操作上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这些,都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空白。
另外,网络博彩公司及其服务器多在境外,有些公司所处国家并不将赌博视为犯罪,我们的刑事执法显得鞭长莫及。在这次专项行动中,云南对在境外开设赌场的中国人进行通缉。然而,刑法第7条规定,我国公民在境外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的,可以不予追究。尽管“可以”不予追究意味着“也可”进行追究,但威慑的力度显然大大降低。
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跟当初立法者的预期有关。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对赌博罪的理解尚停留在传统观点内,没有预料到会出现境外赌博公司利用网络大举进袭,以及本国公民在境外大肆投资开设赌场的现象,对互联网汇聚的巨额资金和赌博规模也无法预期。
而最高法定刑设定的偏低,必然给打击跨国赌博犯罪带来阻碍。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危害性较大的赌博组织行为加大刑罚力度。
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境赌博问题,我们固然可以借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签约国有关部门加强该方面的情报交流和具体合作。但上述措施发挥效能的空间毕竟有限,在某些专门设立赌场从我国抽取资金的国家更是难以操作。鉴于官员赌博几乎成为贪污、挪用和贿赂犯罪的最大诱因,有必要在条件成熟时,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赌博罪犯罪主体之一,将该类主体达到一定金额的赌博行为认定为犯罪,且不受行为地域的限制。这样,无论从廉政机制建设,还是对官员出境赌博的有效控制上,都能起到强有力的效果。
总之,打击各类赌博活动,已是当务之急。多部门合作、“专项斗争”都是取得阶段成果的重要步骤,但要巩固这一成果,增强执法效率,还得立足于制度性的建设,在广泛调研、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加以修正,使刑法真正成为震慑违法者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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