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审判决两个月后,其中一方当事人上诉时竟称,“从来没有委托任何人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却无故收到判决书。”昨日,这起奇怪的二审官司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家住重庆石桥铺蓝天小区的住户杨某诉称,1999年11月29日,她与该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公司负责缴纳房屋产权手续所涉及的有关税费。2003年,该物管公司突然提出:杨某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后,才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权证。杨某认为,协议已经签订,白纸黑字,物管扣发两证纯属无理取闹。随后,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九龙坡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表明,该公司曾当庭辩称,当初签订的协议无效。法院判令该公司五日内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权证交付杨某。然而在10月底,该公司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时却称,无故收到九龙坡区法院判决书,并未委托任何人参加该案诉讼,也没将房屋卖给杨某,仅仅是交给他人管理,因此“不存在要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杨某”。
上诉代理人还当庭表示,不清楚原代理人的来历。而一审判决书上却表明,当时作为被告的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为杨某和王某。主审法官当庭要求上诉代理人就此举证。但直到庭审结束,该上诉代理人仍未举证。
(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邹祥)网络编辑:翁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