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方某向凌女士购买一处房产,而凌女士则把卖房的全权事宜交给了男友陈某。可方某在支付了首付款9万元并签订购房协议后,陈某和凌女士却闹起了分手。方某不仅没有买到房子,首付的9万元也“不翼而飞”。昨天,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判决陈某归还9万元。
2003年12月,方某向陈某及其女友凌女士协商购买位于苏州市劳动路上的一房屋。其间,陈某一直以凌女士男友兼代理人身份与原告协商具体转让价格。在陈某的要求下,方某随后向陈某交付了购房首付款9万元。2004年1月,方某与凌女士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但是在3月,双方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凌女士称自己已与陈某断绝关系,并否认收到9万元房款。因此,方某又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9万元。而陈某称,这9万元是方某于2003年7月向他借的,约定五个月内归还,并出具借条。2003年12月方某将9万元归还给陈某,因陈某一时找不到借条,故出具了一份收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中,陈某称这9万元是方某归还的借款,但被告陈某却不能举证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陈某未举证证明其有收取方某9万元的合法依据,故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陈某返还方某9万元。(张留兵 贺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