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目前在我省普通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人数10余万。尽管学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补助困难学生,但因教育经费紧缺,帮困资金有限,只能对贫困生给予生活上的补助,解决不了学费问题。因此在我省各高校普遍存在因贫困生无力筹措学费带来拖欠学费现象严重的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无需经济担保、由政府部分贴息、面向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发放银行信用贷款,学生凭借自己的信用申请,毕业就业后逐步归还贷款的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条长期稳定的筹措学习经费的新渠道。 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金将作为解决贫困生交学费的主渠道,以逐步替代学杂费减免制度。
尽管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原则,建立了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理顺了国家、高校、学生和银行之间的关系,调动了银行的积极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用担保方式先天不足导致银行缺乏动力
国家助学贷款是有扶贫和支教性质的贷款制度。对于银行方面来说,助学贷款单笔金额小,缺乏信用保障,手续烦琐、量大,投入的人力较多,导致贷款风险大且管理成本高,一旦面临欠贷的风险,就失去了继续做下去的动力。
二、银行跟踪系统相关制度建设缺失或滞后
由于我国个人信用登记系统尚未建立,银行方面也没有完善的对贷款学生的跟踪系统,学生一毕业就失去联系。从去年12月开始,有部分毕业的学生进入还款期,但违约现象普遍,银行无可奈何。
三、学校缺乏对学生的制约和监督
对于学校来说,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减少学生的欠费率,是助学贷款的直接受益者。因此不少学校简单地把助学贷款看成是银行的经济行为,强调多贷款,而不积极配合银行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监测,致使学生的违约率居高不下。
四、学生诚信意识有待加强
由于缺乏个人信用意识,学生在申请贷款后较少考虑如何偿还贷款的现象比较普遍。
为此,我们建议:
1、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学校应把信用教育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计划中,加强对学生的信用观念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使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信用意识,培养学生“讲究信用、崇尚信用、积累信用、维护信用”的优秀品质。
2、学校方把好贷款关,督促还款、降低风险
学校必须把好贷款关,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应要求班主任老师、辅导员加强与贷款学生的沟通,了解他们的心态,同时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对于走向工作岗位的学生,学校应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贷款一定要让学生家里知道,让用人单位了解,让家长和用人单位和学校一起监督学生,长期跟踪,这样会大大提高助学贷款的偿还率。
3、银校双向选择,实现双赢
新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要求高等院校与助学贷款中标银行实行全面金融合作,但这样学校的财务成本很高,也容易产生垄断现象,不利于银行之间的竞争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应给予学校选择银行的权力,哪家银行服务好,学校就把资金放在哪,当然银行必须满足学校助学贷款的需求。银行也应有选择学校的权力,如果学生贷款违约率高,银行可以对该校停止贷款。
4、建立学生信用系统
建立与国家助学贷款相配套的学生信用系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学校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将贷款情况载入学生档案,对贷款学生生活学习等情况即时跟踪,及时反馈给银行。允许学校协助银行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学生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同时在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上注明。2、金融系统内高效联网,使银行与学生的沟通渠道畅通,让学生随时查询还款时间和还款数额,对于毕业后恶意欠资的学生,各个金融机构通过内联网络进行协查,对贷款进行追缴。3、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学生家庭所在地的银行开办助学贷款)可以让学生家长作为见证人,加强对借贷学生的监督和毕业去向的把握,降低助学贷款的违约风险。
5、制订有关助学贷款的法律法规
有关部门应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法》,把现行的制度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加大对恶意逃贷者的法律惩罚措施,把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和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6、出台配套措施,由政府分担部分贷款违约风险
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政府理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比如,贷款人因伤残、死亡、疾病等无法还贷者,就应由相关的政府部门代替还款,国家给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不应包含这类特殊情况。此外,为鼓励大学毕业生到边疆等艰苦地区工作,政府在制定鼓励政策时应向贷款学生倾斜,如贷款学生到艰苦地区工作给予一定的贷款减免,减免部分由各级政府承担。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致公党江苏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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