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二审。委员们对劳动者的工资问题给予了很大关注,提出了修改意见。
有些委员提出,我省是全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之一,但从目前情况看,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相适应,很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偏低,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企业的总体工资水平虽在提高,但主要是企业管理层增加工资,普通劳动者却没有增加,损害了普通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委员们建议明确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在集体协商中提出增加工资的几种情形。草案修改稿就此增加内容,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均可以在集体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同时增加内容: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应当得到增长。
有些委员提出,草案第九条规定了集体协商的内容,但缺乏硬性规定,对其中一些直接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劳动报酬等,应当规定用人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必须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内容: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之一。条例的草案修改稿吸收委员和一些部门的意见,充实了相关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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