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河北省委建议:规范拆迁行为完善拆迁制度
2001年国务院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我省制定的相关规章,为各地拆迁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条例和规章也需要修改和完善。目前,一些部门仍无视和模糊公民的房屋所有权,淡化历史原因形成的私房土地使用权,随时根据需要收归“国有”,滥用国家征收制度,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另外,由于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拆迁标准不完善,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以及适合被拆迁人需求的中低价位房屋供应不足等原因,引起大量的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对此建议:一是依法规范拆迁行为,使拆迁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政府应转换角色对拆迁实行监督、指导、协调,把拆迁推向市场,保障拆迁市场的公开、透明,打破拆迁的垄断经营。建立完善的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加强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
二是依法严格管理拆迁。审核拆迁相关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是否与批准范围一致,内容是否齐全,安置用房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拆迁房屋产权是否清晰,对拟建安置房的建设手续是否齐全等,否则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从源头上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规范安置补偿办法。制定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明确拆迁评估程序和拆迁纠纷处理程序,设定评估人资格,评估人由被拆迁人选择,并承担评估费用。
四是规范国家征收制度。国家征收仅适用于社会公共利益,如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医疗、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水利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除此不应适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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