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伊远)日前,记者从省建设部门获悉,近日出台的《河北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开始实施,届时我省32万多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收入家庭,80多万人将会逐步解决住房难问题。
住房标准
据介绍,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是政府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住房补贴政策,主要以提供货币补贴为主,廉租住房或核减租金为辅的方式,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该办法实施后,将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即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一人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适当调整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此次住房保障方式主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核减租金为辅。实物配租的对象一般应当是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住房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核减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申请。
申请条件
符合相关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包括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一人户低于30平方米,或者低于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等关系。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住房。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程序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住房保障申请书(应说明需要的保障方式);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住公有住房的证明。属于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家庭无住房和其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户口簿和由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按照规定,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住房保障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核查。对经核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核查报告在申请人所在地公示15日。对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提供住房保障的书面决定。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需要的保障方式将其纳入等候享受住房保障的名单,并按申请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同一日申请的,按其住房建筑面积的多少排序。等候期间,申请人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从等候名单中删除。
补贴标准
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按以下方法计算补贴额: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为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三补贴总额:(保障面积-家庭实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按照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在住房情况发生变动后,应当在30日内向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在复核后的下个月开始增加、减少、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6个月内收回、调整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等候排序、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及调整保障内容等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等五部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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