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8日电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修订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制定公务员法。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
据检察日报报道,《实施纲要》起草组制度组负责人、中纪委法规室副局级纪检监察员侯觉非对廉政立法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将党内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
侯觉非介绍,多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到目前为止,各级党委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涉及反腐败的法律法规超过2000部。2004年颁布实施的反腐倡廉法规包括:《中国共产党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等。
侯觉非坦言,现行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的规定,主要还停留在党内法规的层面上,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加大反腐败治本的力度,必须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要及时制定、调整和充实反腐倡廉的党内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使那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更好地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
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条件已成熟
侯觉非说,要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必须要有反腐败方面的一部或几部专门法律作为支撑。这是世界各国反腐败的基本经验,英国、美国、新加坡、越南、乌拉圭等国都有反腐败的专门法律。
其次,要适应国际社会反腐败形势的发展,需要专门法律来界定腐败犯罪的性质、种类。国际反腐败公约从反腐败的角度提出了国外融资的惩治、涉案资金的返还、人员的遣返、司法协助等有益的规定,但公约有一个大前提,必须针对腐败犯罪。然而,中国现有的法律里面没有一个词叫“腐败犯罪”,没有界定哪些行为是腐败犯罪,所以,即使全国人大批准了国际反腐败公约,中国加入了公约,在适用上也存在难题。
第三,制定反腐败的专门法律是人民群众的呼声,连续几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都在“两会”上提出了相关议案或提案。
第四,多年来确立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机制已经比较成熟,再加上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不正之风、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三加一”格局的完善,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具备了较好的条件,时机已趋成熟。
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
“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在打击犯罪、惩治腐败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腐败行为的多样化,刑法、刑事诉讼法都存在与新情况、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修订和完善。”侯觉非说。
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因为形势变化,一直不断地搞解释、答复和补充规定。由于非国有企业人员不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腐败行为只能以侵占罪论处,对腐败的惩治力度不够。还有行贿受贿的构成要件问题:腐败的世界概念就是以权谋私,只要利用职权收受财物就是受贿,而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构成要件还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谋利行为往往很隐蔽,不好查证,这给惩治腐败设置了障碍。
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反腐败同时要保障人权,因此关于沉默权的规定,关于审判公开原则如何在二审中适用,等等,都需要完善和修订。
侯觉非说,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还包括制定公务员法,研究制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从而使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提高反腐倡廉的法制化水平。(肖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