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土地征用补偿款 村民小组告到法院2005-1-18 2:07:12 四川新闻网-四川法制报讯
上周,眉山市中级法院二审下判维持东坡区法院依法对杜强拒不返还集体土地补偿款一案作出的判决:判令杜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东坡区永寿镇蔬菜村第六村民小组土地征用补偿款1.1万余元。
杜强原任东坡区永寿镇蔬菜村第六村民小组组长,1997年因原告永寿镇蔬菜村第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用,成立了以杜强为组长,杜志、杜国忠为组员的三人小组,负责征用补偿款的财务管理,杜强兼任出纳,负责到永寿镇政府领取征用补偿款并将其分发给应领补偿款的村民。2001年杜强落选组长,同年4月10日经镇政府委托镇农经站对杜强进行财务清理,确认杜强短款1.8万余元。杜强对清理结果不服,向镇政府反映,双方于2003年7月2日再次进行财务清理,确认杜强短款1.1万余元,三人小组成员及在场人员均在据此形成的《关于一九九七年蔬菜村六组土地被政府征用后财务清理的情况》上签字。后杜强反悔,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不返还该笔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东坡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杜强不服,上诉于眉山市中级法院,眉山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奖社彭世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