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一个存在了20年的铬盐厂,给当地河水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因环境问题屡被查处。2004年5月因擅自生产再次被责令停产,没想到在同年7月举行的“青洽会”上,已停产的湟中铬盐厂在未进行环保评估的情况下,更名后开始改扩建项目建设,继续生产红矾钠。而签约“引进”该项目的竟然是当地环保局局长赵生盛。这一滑天下之大稽的行为,令环保部门尴尬万分。(1月17日《北京青年报》)
作为法定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环保部门负有建立环境保护监督体系、监管污染防治工作等职责,承担着监控辖区内企业破坏环境行为的第一责任。对此,作为环保局长的赵生盛应该心知肚明,何以反其道而行之,签约“引进”被国家和省环保局屡次查禁的污染项目,不能不说与他的职业道德失贞有关。
事实上,如果仅把板子打在赵生盛一人身上,似乎有失公平。因为,环保部门在地方这盘棋上,目前还仅仅是一只可以随意拨动的棋子。当地方人大、政府为经济利益驱动,以污染自然环境为代价换取GDP增长时,环保局要坚守职业操守,不打折扣地依法行政,就会为地方政府组织所不容。在“与政府保持一致”、“不换思想就换人”的政治威压下,很多环保部门不得不放弃职守,服从地方发展的所谓“大局”和“政治任务”。
在这个基础上,“环保法”被公认为是“软法”,许多地方的环境违法案不仅未能得到依法严惩,甚至当作招商引资经验广为传播。污染企业作为纳税大户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臣,而环保执法部门则往往因与之针锋相对颇不受地方欢迎,有的甚至以行风评议的名义,判定环保部门不合格,导致恪守法定职责、严查污染违法企业的环保局负责人处处碰壁百般掣肘。
何况,环保部门亦有自己的利益诉求,需要地方财力物力的扶持,其结果也只能对地方权力机构俯首贴耳,言听计从。前不久,在“68家环评单位因为评价不公正不科学受到处罚”一事中,正如有关领导人批评的那样,有些环评单位不坚持科学评价,不以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评价结论含糊,模棱两可———甚至有的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丧失了咨询机构第三方起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2004年12月28日《中国青年报》)。而在不负责任的背后,环评单位对行政权威的屈服和退让占很大一部分。
可见,要避免“环保局长引进污染项目”的尴尬,不仅需要强化局长们的职业道德理念,更重要的是强化环保法规的刚性约束。上一级环保机构包括国家总局理应坚持公正执法,自己挺起腰杆来,并以行动支持和保护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同时,应加强环境执法公开程序,强化新闻舆论的监督跟进,让那些见不得光的污染企业、污染案件暴露在阳光之下。地方人大更应履行监督责任,支持环保机关依法行政,遏制地方政府的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