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要求“出租方应当垫付工资”的条文被删除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时报讯 (记者 魏黎明 通讯员 任宣)《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昨天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有调查显示,法律的缺位是导致珠三角地区一些不良老板频频“欠薪逃匿”的主要原因。据不完全统计,仅东莞市2003年一年企业老板欠薪逃匿事件就在300起左右。
为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的发生,条例规定“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现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此外,为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最终删除了“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保障标准”的表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另据了解,第一次送审议时,条例规定,“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出租方应当垫付工资。出租方垫付的工资最高不超过经营者欠薪逃匿前十二个月的租金总额。出租方垫付工资后,可以依法向承租方追偿。”昨天,正式通过后的条例中删除了这些条文,并改为有关方拖欠工资逃匿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这就表明,发生欠薪逃匿后,出租方可不必承担相应的垫付义务。
广州房东可以松口气了
李龙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在公开征求意见后,先前规定的出租方须垫付承租方欠薪逃匿后应付的工资等条款被删除了。现在广州那些想出租房子的房东可以松下一口气了,有大房子尽可以出租,不用担心替黑心老板背黑锅了。
记得此《条例》在征集意见的时候,笔者就曾经写过评论,说的是在广州当个房东可真的不太容易,要有一双火眼金睛,千万别把房子租给黑心老板。当时还提到这一规定是有关部门转嫁推卸责任的表现,并建议由政府出面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解决恶意欠薪这一社会问题,相比由房东个体垫付工资的行为来缓解矛盾。现在,《条例》最终删除了这一有争议的条款,并改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笔者在为房东高兴之时,也为那些劳动者高兴,毕竟有了政府出面,谅那些黑心老板也逃不到哪里去。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不少的规定是基于某部门的利益,或是转嫁责任,或是拍脑袋而生出的,像这个出租方垫付工资的条款,欠薪明明是个社会问题,追讨欠薪、预防欠薪,也本是劳动部门的职责,却要出台个规定把责任转嫁推缷给房东,自然难以说得过去。社会缺乏预防恶意欠薪的长效机制,对欠薪行为的遏止和处理措施乏力,是欠薪老板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针对企业老板欠薪,我们应当加强立法,用法律制度严惩欠薪者,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的发生。承租方欠薪,却要出租方承担“连坐”责任,不仅是对房东个体利益的忽视,因为房东根本不具有监管承租者按时付薪、防其欠薪逃匿的义务,也无济于欠薪这一复杂社会问题的解决,难不成是鼓励那些黑老板都来租房子生产,反正欠薪了有人背黑锅。
出租方垫付工资的条款是删除了,但还是希望今后类似这样有争议的不合理的条款最好胎死在腹中,免得拿出来征求意见,落得个骂名还实施不了,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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