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10死10伤的河南宜阳“1·12”矿难目前已进入善后处理阶段,洛阳市政府14日决定,全市所有的小煤矿一律关停,收缴炸药、民工放假,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国有大煤矿要保证安全生产,严防死守不出事故。
这样的新闻我们见得太多了。只要一个地方突发重特大矿难,当地政府在处理善后的同时,几乎无一例外严令关停所有小煤矿。从行政气魄上看,当然是够威够力的;若从行政路径上说,恐怕值得商榷。
“关停所有小煤矿”,当然包括那些并不存在安全问题的小煤矿———哪怕只有少数几家。
那么,洛阳市政府凭什么不分青红皂白,一杆子将小煤矿业主统统打下水?一律“关停”有无行政、法律依据?如果拿不出相关文本,并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煤矿由于“关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究竟由谁埋单?
“民工放假”,大而言之,应该按劳动法办事;小而言之,则当以民工与煤矿业主达成的契约为准。年关将至,民工谁不指望多赚点钱过个好年?现在倒好,城门失火,殃及鱼池。
如果民工中有人斗胆诘问:既然“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为什么在此之前没人来“验收”合格与否?假设某矿眼下安保措施就很到位,那“民工放假”期间的工资谁来补偿?
“国有大煤矿要保证安全生产,严防死守不出事故”———应该承认,国有大煤矿的安全防范工作普遍比小煤矿做得好一些。但是,同为市场主体,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如果小煤矿发生矿难几率较高,关键在于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有大煤矿就可以不关不停,不出事故。前不久,一死数十人的矿难不就接二连三地发生在国有企业吗?显而易见,当地政府以企业大小和所有制形式来决定对煤矿安全问题的处置方式,违背了政府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基本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扮演维护秩序、干预经济和增进社会福利三重角色。地方政府关停所有小煤矿更多的属于干预经济的范畴。特大矿难发生后,地方政府理应承担保障市场信用关系和安全交易的职能,防止其他市场主体因追求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而出现类似悲剧。
但是,公共权力的有限介入不仅应该适时、适度,而且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绝对不能厚此薄彼,或对某一利益集团来个“一刀切”。否则,不管主观愿望如何,措施如何到位,不仅难避违法行政之嫌,更要命的是,极有可能破坏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21G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