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小偷偷盗本是一件让湖北小伙子李智敏引以为豪的事情,然而当自己被小偷围攻,打得头破血流时,整个公交车上却无人伸手相助,他感到十分难过。昨日,李智敏说马上要离开长沙了,这几天他心里一直悬着个疑问:“我制止小偷是不是错了?”
提醒乘客遭小偷围攻
李智敏今年21岁,湖北人,2002年高中毕业后在襄樊当兵,2004年11月份退伍,12月29日,特意到长沙大托机场口附近的伯父家,准备放松几天后回湖北找工作。
2005年1月2日中午,因要到火车站附近,李智敏和小他一岁的堂妹坐上7路公交车。车子驶出南站后,乘客越来越多,李智敏发现一个原本有座位的男子竟站了起来,走到他座位附近,挨着他站住了。李的前面是一个老板模样的男子,这时,旁边站着的男子用他的手提包挡着“老板”的视线,开始伸手向对方的口袋里摸去。见状,李赶快伸腿轻轻踢了一下“老板”,“老板”意识到有人踢他,忙回头看了一下,虽然未觉察到小偷偷东西,但小偷因害怕被发现,还是赶快将手收了出来。然而当“老板”回过头后,小偷准备继续偷窃,李则再次用脚轻踢“老板”,小偷又未得逞。
到小偷欲尝试第三次偷盗时,李的提醒动作被小偷发现。小偷恶狠狠地瞪了他一眼,并伸手在他腿上打了一拳,李忍无可忍,大吼一声:“你们也太猖狂了!”谁知他话音刚落,小偷和后面两个男子竟开始对他拳打脚踢,其中一名男子手上还拿了一把刀,混乱中将他的头部、大腿部和右腿膝关节全部割伤,鲜血直流。
一旁的堂妹大声尖叫,一边喝止歹徒赶快住手,一边向车上其他乘客求救,然而全车乘客和司机竟然全都视而不见,无一人伸手相助。
司机开门放走歹徒?
李智敏说,3名歹徒打了他几分钟,一直到他满脸是血倒在地上才作罢。随后歹徒要求司机开门,司机在还未到站台的情况下,就将车门打开,让3名歹徒逃走。
随后司机将李智敏送到医院。到医院后,李的堂妹很快打了电话给他伯父,伯父和伯母赶快到医院,并报了警。李智敏说,伯父报警后,民警到现在进行调查并做了笔录,同时也查到当时乘坐的是7路76号车。李智敏和其伯父一家均认为,出事时,不仅是在7路车上,且司机对歹徒的逃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伯父先后两次到7路车所属的长沙市第7公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7公司),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用,但对方却称他们没有义务承担。
公交方:我们已尽到责任
记者与市公交7公司营运科文迪科长取得联系。文称,事情发生后,他们已了解了情况,当时车上的确有小偷围打一乘客之事,但是司机并未开门放走歹徒,而是将车门关上,拨打了110。在等待110赶来的过程中,歹徒自己用手打开车门逃走了。然后司机又主动将受伤者送到医院。
文迪称,事情发生后,受伤男子的亲属来找了他们两次,要求赔偿他的治疗费用。文认为,在事情的处理中,司机并没有责任。他们公司每辆公交车上都在醒目的地方贴了警示标语,每一站也会广播,提醒乘客谨防小偷;同时也鼓励司机见义勇为,但前提是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自己的安全都保障不了,更不可能去营救他人;当时有3个人在围打乘客,且有人带凶器,司机只能等待民警前来处理此事。文认为这属于治安事例,应该由公安部门破案后,由小偷负责赔偿。
律师:司机有帮助的义务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所值班律师称,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据此,司机有义务积极帮助乘客抓住歹徒,如果司机主动放走歹徒,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律师还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李智敏为了避免其他乘客利益受到损失而提醒乘客注意,使乘客的钱包没被偷走,而自己却遭到歹徒的殴打,如果歹徒是自行逃走,则由受益的乘客先行支付必要的费用,抓到行凶的小偷后,由小偷赔偿。本报记者 王书芳 实习记者 周思敏 实习生 李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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