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报道的《溧水一禽兽老教师被揪出》一文中的禽兽老教师施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日前,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判处施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终审宣判。有关人士认为,此次抗诉改判,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值得标本。
受害少女隐姓埋名远离家乡
今年17岁的芳芳(化名)是个很爱笑的女孩,可自从13岁那年被班主任施某“欺负”了之后,笑容便再没有爬上她的脸庞。为了女儿的将来,爱面子的父母逼着她辍学,并且更换姓名来到南京城里打工。如果不是警方在一次检查户口时,对芳芳的身份起了疑心,也许班主任施某的禽兽行为将会一直被隐瞒下去。面对警察的仔细询问,这个饱受蹂躏的女孩再也控制不住自己,将埋藏在心里的悲惨遭遇向警方哭诉。
芳芳老家就在永阳镇上,8岁那年就读于荷花小学,噩梦始于5年级那年。当时,班主任老师施某似乎对她特别“关心”,放学后经常将她单独留下来。一开始,单纯的芳芳以为老师是给自己单独辅导,直到有一次,施老师暧昧地用他的胡子不停地磨蹭她的脸,随后又将手伸进她的裤子,对她做出了见不得人的事,她才明白老师的用意。事发后,父母为了不让人知道女儿被老师奸污的丑事,将她带到了城里打工,才脱离了老师的魔掌。
禽兽老教师原来是村团支书
昨天下午,记者驱车来到溧水县开发区小学进一步了解详情,不巧的是,该校的校长外出开会了。在一间办公室里,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向记者透露了有关施老师的情况。
据了解,今年57岁的施某原是荷花小学的语文教师,并负责处理教务的相关事宜。2002年7月份,施某办理了内退手续,同年,施某所在的荷花小学正式并入现在的开发区小学。当时的校领导也已经另做安排。据这名老师介绍,施某是中师学历,任教前曾是村里的团支书,当时也是个很有地位的人物。施某的妻子是个典型的农家妇女,由于长期操劳的原因,身体不是很好,不能满足丈夫旺盛的生理需求。也许正是因为这一点,导致了施某将黑手伸向了班上的女生。
课堂猥亵女生让男生低下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被施某糟蹋过的女学生最小的不过8岁,最大的不超过15岁。施某经常以补课为名,将个别女生留在学校,进行猥亵或奸淫。他还经常把某个女生单独叫到隐蔽处,进行搂抱、亲吻、抚摸,或强行扒女生的衣服,发泄兽欲。有时,他还利用在学生家补课的时机,对学生进行奸淫。而在午休的时候,他也敢公然对女生动手动脚,把手插进女生的裤子里。每次在课堂上作案,他都会让班上的男生低下头,不准偷看。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受辱女生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竟个个当了“沉默的羔羊”。她们之所以选择默默忍受,是因为施某对她们威逼利诱。由于年龄太小,孩子们慑于班主任老师的淫威,紧紧闭上了嘴巴。
检察机关抗诉淫教师获重刑
施某被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施某的行为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于5月28日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去年7月1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某的行为虽构成强奸罪,但不属于情节恶劣,认定施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特殊的师生关系,施某利用教师的特殊身份,在教室等公共场所对学生多次进行强奸,且有多名学生发现并议论,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属于情节恶劣,决定提出抗诉。
12月1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施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介绍,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颜畅在多次无法通知到被害人,并了解到被害人家属对该案存在一定的顾虑和抵触情绪,只愿意到家中谈话的情况下,驱车四五十公里,赶往被害人家中。为避免给包括徐婧在内的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他还有意地将警车停放在马路边隐蔽处,来回步行近10公里,让被害人家人非常感动。
据了解,自2004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对6件10人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刑事案件,依法启动抗诉程序,进行刑事审判监督,目前法院改判1件1人,指令再审3件3人,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人士谈抗诉成功
在中国,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是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统一实施,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对此做了相关规定。
就上述案件,南京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谈到,抗诉,就是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通过实施法律监督程序和手段,发现人民法院对案件办理中有违法现象并作出错误和不合理裁决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提出抗诉: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是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裁判行为的。陈律师认为,本案中,符合第二种,属于“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施某被判12年,根据相关法律明显过轻,正如检察机关在抗诉中指出,施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影响大,情节恶劣,按照法律,应该严惩。南京中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法律权威和严肃性的维护。江苏省高院终审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改判施某无期,量刑应该是恰当的,也表明检察院意见是正确的。
就检察机关实施的抗诉程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凯博士谈了自己的观点。周博士说,我国实行的是两元司法体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体系,在法律界,我们普遍强调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终局性,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出其在维护司法裁决的公正性与稳定性中的地位与作用,因为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裁决进行法律监督相对于其他的机关而言,更能够维护司法的权威,检察机关对于生效的裁决认为是错误的,应当以有限次抗诉的方式予以救济,以维护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公正性,南京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对一审的抗诉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检察机关实施的是一种司法救济,而这种司法救济对维护司法的权威是具有决定性意义和作用的。周博士认为,作为对学生有多次强奸和猥亵的老师,施某的恶行可谓犯众怒,不仅让广大学生家长感到愤恨,也给教师队伍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南京检察机关对一审的不满很好的实施了自己的权力,这也是法律所赋予的。
周博士还谈到,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其权威作用应当包括公正性,而这一点需要检察院和法院共同维护,与二审终审制一样,两元司法制都是为了尽可能让司法审判公正准确,说通俗点,就是不冤枉一个好人,同时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南京检察院的抗诉在维护法律的同时也赢得了社会效果,是一次值得标本的抗诉案例。 本报记者 殷文静 曹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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