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华 魏运亨
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在由国企改制为民企的过程中,价值4000多万元的223个出租车营运号牌,竟以223万元的“超低”价格转让给管理层人员,国企改制中的“政策性得利”问题随之凸显———
一夜净赚4000万
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是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下属的国有企业,为大连市第二大出租汽车公司。2003年4、5月间,白云公司按上级要求进行了改制,原公司法定代表人L先生等15名管理层人员以404万元的协议价格将公司买下。在新注册的民营公司中,公司原经理L先生和原党委书记X女士共持有80%多的股份。
在白云公司转制过程中,人们对这家国企所拥有的优质无形资产———223个出租车营运号牌的转让价格最为敏感。黄金有价,“一号”难求是对这一行政稀缺资源最形象的描述。一个营运号牌已从1992年初拍时的4万元成交,飙升到5年后即1997年以18万元落槌。自1997年起大连市就不再以任何形式发放出租车营运号牌,并对每个无偿(即1992年前获得的出租车营运号牌)转为有偿使用的出租车营运号牌一次性收取10年2万元的有偿使用金。
一些知情人士透露,2万元有偿使用金只是交给管理部门的费用。实际上,一台新出租车在个人之间转让的话,至少得30多万元,而出租车本身也就值10多万元,真正值钱的是出租车营运号牌。对出租车公司来说,谁手中握有的“出租车营运号牌”越多,谁就能攫取更大利润。2004年3月,也就是白云公司转制前夕,大连两家公司之间曾转让过10个出租车营运号牌,单价高达20万元。如果依此计算,白云公司的223个出租车营运号牌市场价值可达4000多万元。
对于目前市场价值如此之高的营运号牌,在白云公司由国企变民营的改制过程中,大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处理意见是由无偿转为有偿使用,每个号牌按2万元计算,期限为10年。而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相关改制批复文件中进一步提出: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白云公司改制时,如一次性缴清有偿使用金,“每个营运号牌有偿使用金优惠为1万元。”这也就意味着:由于转制政策的优惠,刘吉山等人只需付223万元,就能得到目前市场价值达4000多万元的223个出租车营运号牌,而且在转让条款中并没有限制二次转让的条款。
受益者自称回报合理
白云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L先生表示,此次转制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各项手续齐备,程序合理合法。自己在这家公司干了十几年,颇有贡献,从心里愿意改制为民营企业,因为这也算是一个回报。谈到出租车营运号牌的转让价格,L先生认为2万元有偿使用金不贵,优惠1万元显示出政府“聪明”。
笔者从大连市产权交易所了解到,白云公司的转制,从程序上来说确实没问题,有政府部门批准,有资产评估审计,有职工大会通过,一切该走的程序都走了。
但一些业内外人士却提出质疑。一位熟悉内情的某公司经理说:“这种国企改制貌似合法,实际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白云公司一直靠国家借款和银行贷款生存发展,管理层人员自己从没投过资。别人挖空心思花高价都买不到的营运号牌,他们毫不费力就能得到。如果转手一卖,几千万元就揣入个人腰包。就是不卖他们也可以躺在这些营运号牌上坐收渔利,这不是天上掉馅饼吗?国有企业是国家的资产,巨大的利益这样落入极少数人手中公平吗?”
一位出租车司机闻听此事十分感慨。他说:“我天一亮就得想着往公司交125元“份儿钱”,从早忙到晚,辛苦一个月也就挣2000元钱。人家有权有门道,花这么点钱就能把这么多营运证弄到手,这是不是变相腐败?”
“政策性得利”凸显弊端
大连市白云公司在转制中出现的这个问题,其实带有相当的普遍性。
笔者在辽宁省采访时获悉,在国企改制产权交易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促进和鼓励国退民进,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土地、无形资产、管理层收购和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方面予以受让方诸多优惠。如一些地方规定:对产权交易中涉及的土地,价格优惠50%;内部职工受让或管理层收购持股或控股(MBO),价格优惠15%;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的,再优惠10%等等,形成了丰厚的“政策性得利”。同时,国企转制过程中无形资产由于未引起充分重视,相关法律、政策不明确也造成了“政策性得利”。辽宁信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注册会计师于超英指出,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无形资产的流失。一些国有企业是老字号或知名企业,其商标、商号、销售网络以及掌控的公共稀缺资源(特许经营)等,经过多年的信誉积淀已成为金字招牌,价值非常可观。但是由于这些商标、商号、销售网络以及掌控的公共稀缺资源(特许经营)等没有实物形态,加之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存在着不稳定性,又缺乏利益主体的关注,因此往往不被纳入资产评估范畴或评估价过低,严重背离市场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专家们分析认为,在国企转制日益强调法制化、规范化的今天,让受让方获得过多的“政策性得利”并非理性行为,潜伏着很大弊端:
一是这种政策优惠往往破坏市场交易中的公平性,使国有资产在合理名义下流失;二是助长一些受让人的投机行为,购买国企产权只是从中掘金,捞一把就走,而企业在一次次产权交易中被敲骨吸髓;三是容易造成部分国企受让人“一夜暴富”,拉大贫富差距,引发社会不满情绪。
《市场报》 (2005年01月21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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