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辽阳中院于今日对被告人杨宁、王亮杀人、抢劫、盗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4年10月19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被告人王亮被日本福冈九州英数学馆开除后,与同在福冈留学的被告人杨宁商量抢钱回国,并拉拢魏巍共同实施。三人经过多次预谋,确定以福冈市东区的松本真二郎家为目标,王亮、魏巍分别准备了哑铃、手铐、铁块、匕首等作案工具。同年6月19日夜,杨宁、王亮、魏巍潜入松本真二郎家,先后杀害松本真二郎一家四口,劫取4万日元,并将被害人身体绑上铁块和哑铃,沉入大海。后杨宁、王亮潜逃回国。杨宁、王亮还于2002年8月至2003年6月间在福冈盗窃了大量财物。
王亮回国后,使用假名在辽宁省辽阳市打工,因其日常消费甚巨,被群众怀疑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其传唤,王亮即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伙同杨宁、魏巍在日本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杨宁及与其关系密切人员的线索,使得杨宁被抓获归案。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宁、王亮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亮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自首;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杨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庭审时,被告人杨宁、王亮各自委托了两名律师进行辩护,杨宁、王亮也自行进行了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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