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新近发出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规定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偿债准备金一般为年初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
通知明确,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指的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举债主体。”
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要编制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该计划须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另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单位举债的,要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严格审核、统一归口、动态监管。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还债保障的项目,各级政府不得负债建设。乡镇政府及其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债。
通知还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政府要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其中负债率不得超过10%,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同时要坚决限制政府融资担保,防止将市场主体经营性债务风险转嫁到地方政府上。
(记者魏奋 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