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四川法制报讯
昨(25)日笔者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我省首例不服检察院逮捕决定(本报曾作报道),经人民监督员评议维持逮捕决定案已有一审判决,岳池县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岳池县统计局原副局长杨灵波受贿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接受审讯:副局长供认不讳
42岁的杨灵波,曾任岳池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岳池县统计局副局长、政协岳池县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委。2004年8月13日,岳池县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岳池县交通局、岳池县交警大队有关人员私分国有资产案中,发现岳池县统计局副局长杨灵波涉嫌受贿,随即对其立案侦查。当日,杨灵波在接受审讯时对自己私自修改广市财预(2000)53号文件,追回10万元给岳池县交警大队并收受岳池县交警大队现金5万元的受贿事实进行了详细供认。
不服翻供: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
“那不是事实。”2004年8月27日,当岳池县检察院对杨灵波宣布逮捕决定时,情况发生了变化。杨灵波对岳池县检察院的逮捕决定不服,并当场全盘翻供。杨灵波称,他在检察院审讯室的环境下头脑空白,思维不清晰,原供认是在检察官的诱导下说出来、写出来的。
针对杨灵波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岳池县检察院对办案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并不存在办案人员有诱导的语言和行为。同时,岳池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依法对该案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情况等再次进行了认真审查,提出“维持原逮捕决定”的意见,并按规定将该案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
人民监督员:维持逮捕决定
去年9月3日,5名人民监督员参加了人民监督员会议。经评议和无记名投票,5名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检察院的执法行为和程序是合法的,杨灵波不服逮捕的理由不成立,杨灵波涉嫌受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意检察院维持原逮捕决定。
法庭公审:以受贿罪判刑五年
2004年11月3日、12月6日,岳池县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杨灵波受贿案。杨灵波委托两名律师为其辩护。法庭审理查明:2000年8月,被告人杨灵波利用担任县财政局预算股股长的职务之便,将广安市财政局广市财预(2000)53号文件“关于1999年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年终结算”文件附表中确定给岳池县结算补助中心的耕地占用税补助款76万元,追加给岳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10万元作设备购置补助款。2001年上半年,被告人杨灵波收受岳池县交警大队现金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灵波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能推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灵波犯受贿罪的事实。因此,岳池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灵波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2004年12月7日,岳池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灵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刘德华杨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