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人事制度改革细则 事业单位职员实行回避制
本报深圳1月27日电(记者李桂茹)事业单位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任为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不得从事人事、财务、监察职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深圳市今天出台了人事制度改革细则,职员实行回避制度。
2004年,深圳市全面启动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职员制,机关事业单位推行雇员制,职员、雇员和公务员构成人事制度的三大体系。今天出版的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一次性公布了4个有关职员制、雇员制的文件,全面规范职员制和雇员制实施细则。
关于职员制,深圳市公布了《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和《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职员制的聘任明确了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在办理聘用聘任事项时,应当回避。
关于雇员制,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和《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雇员制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普通雇员主要是工勤岗位,招聘原则上应当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要的,方可面向市外招聘。
高级雇员应当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高新技术、法律、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雇用高级雇员。高级雇员应当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外界普遍关心的高级雇员薪酬问题则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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