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乡路,村民们用钢丝绳设起了一道路障。谁知,钢丝绳没挂上多久便要了两个壮汉的性命,同时也造成了一个花季少年的终生残疾。然而,这样一起极其罕见的“命案”,却因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而变得格外棘手,最后不得不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日,记者从鞍山市台安县法院得到消息,历时两年,并惊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路障索命”案终于审理终结,有关责任人被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悲情时刻:回家路成了“断魂路”
2002年年初,鞍山市台安县富家镇么台村(现改名为富家村)召开了村委会会议,开会的内容是关于如何保护村中的乡路问题。村中的乡路是由镇上和村里集体出资修建的,村里的老老少少都对乡路极为爱护,因为对于生活不太富裕的农民来讲掏钱修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眼瞅着就开春了,不能让超载的大货车来回走给路轧翻浆了!”村民的意见不断在村委会主任边军耳边响起。经过村委会集体决议,村主任边军宣布按照惯例在乡路的各组路口处设卡防止大货车驶入,同时研究了设卡的方式就是在路两边埋上木桩,中间拉上一根钢丝绳封路。谁也没有想到,这钢丝绳没挂上多久便要了两个壮汉的性命……
2002年3月10日19时许,富家镇农民海滨到邻村帮朋友修车,傍晚时分骑摩托车带着外甥往家赶。由于在朋友那儿喝了点酒,天又见黑,海滨想快些到家休息,于是走了平时经常走的一条近路。可是海滨哪里料到,就是这条他非常熟悉的乡路,让他再也回不到自己的家了。
当车行至么台村一组路口时,行驶中的摩托车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迎面便撞上了横在路中间的钢丝绳。海滨的脖子一下子卡在钢丝绳上,而突然“冒”出来的钢丝绳也没有放过坐在后面的小宝,小宝的头皮被钢丝绳刮着,一阵剧烈的疼痛过后昏死在路上。此时的摩托车司机海滨当场死亡,小宝昏迷了20多天后终于保住了性命。但这起事故给只有17岁的小宝带来了终生影响,那就是头部严重受伤,语言能力大大减弱,经相关部门鉴定为五级伤残。
惨剧还没有结束,就在一个小时后,同样的事情在么台村四组路口又发生了。
本村村民国忠在自己家跟媳妇吵架后,赌气骑着摩托车出了家门。当时在场的国忠弟弟怕出事便急忙推着自己的摩托车追出去。国忠的媳妇怎么也不会料到,虽然离开家的是兄弟二人,但是回来的却只有嚎啕大哭的弟弟。原来,哥哥在行至四组路口时,同样没有看到钢丝绳,食指粗的钢丝绳突然拦在了国忠的胸口。据国忠弟弟的形容,“当时就像电影中的特技一样,不知道为什么人突然停在了半空中,而车却继续向前开着,一直冲出了十余米才倒在路边。当我赶到时,哥哥虽然还有意识,但是身子动弹不得,说不出话来,还不停地呕吐。”弟弟急忙拨打急救电话把哥哥送往医院,但胸部受到重创的国忠在医院抢救了一夜后因伤势过重于次日死亡。年仅34岁的国忠不仅丢下了妻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还撇下了卧病在床的老父亲。
交警:村委会负主要责任
事发后台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事发现场进行了仔细地勘察。交警部门发现,现场路口宽度为3.5米,在乡路的入口处均人为地设有两根树桩,树桩上系有近5米长的钢丝绳,用来阻止大型车辆通过。通过现场的勘察还可以认定,村委会设立的这种路障标志根本不明显,最多就是拿几个红布条和编织袋子挂到绳子上,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提示标志。而这种标志在夜间是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的。同时,只有村委会的决定而没有经过交通部门的同意私自堵卡也是交通法规所不允许的。
最终交警部门认定,村委会没有经过交通部门批准便拦路设卡,且在设卡后没有安放明显的警示标志,没有安排人在设卡处值勤,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应对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被害者虽均未戴安全帽,海滨的血液中还有酒精成分,但都不是影响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3名被害者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认定以后,公安部门马上控制了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村主任边军,同时以交通肇事罪将案件移交到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层层上报直到最高检
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现场留下的大量证据,按理说这起刑事案件本身争议不大,但是在讨论案件性质的过程中,问题便出现了。
台安县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李艳鹃检察员向记者讲述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看法,“从事件本身来看,以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具体应该是什么样的罪名可着实让我们头痛了好一阵子。”
原来,如果以公安机关移交的罪名来看,交通肇事罪可以说成立,但是仔细分析本案的具体情况,又有些不妥。李检察官介绍说,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必须是个人,也就是说应该由个人承担责任,而本案设卡护路的主体却是么台村(现为富家村)村委会。因为这项决议是由村委会集体决定的,因此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边军未免有失公允。而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将村委会整体当做被告,那具体应由谁承担责任,这些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既然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哪条法律适用于本案呢?检察官们对本案提出了多种看法,但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在一段时间讨论过后,大家比较倾向于一种意见,那就是既然边军是村委会主任,属于国家干部,出现这种事情,是否可以从渎职罪方面考虑此案,因为正是由于边军的领导不当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应该以渎职罪对边军提起公诉。但是在检察官们翻阅了大量的资料后,发现不光是省内,国内类似案件都极为少见,仅有的几个案例都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而判决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为了得到客观公正的结果,台安县检察院将此案上报到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没想到,看似简单的一起案件也令鞍山市检察院犯了难,市院将此案继续上报给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于谨慎,省检察院决定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而最高检的答复是,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省的情况定夺。
层层报批使案件的解决进程一度停滞,这对被害者的家属来说更是备受煎熬。2004年2月底,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复终于下来了:“你院请示的犯罪嫌疑人边军交通肇事一案,经我院研究并报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应对犯罪嫌疑人边军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起诉。”有了上级的答复,台安县检察院立即以此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边军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村委会积极赔偿顺利结案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边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台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又出现了分歧:
一部分法官认为边军作为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对村委会作出的决定应负有主要法律责任,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不能不说是他失职所造成的。另外,在执行村委会的错误决定的过程中,他没有意识到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在事发地也没有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这就说明了边军的领导不力。因此,根据渎职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判处边军4至7年的有期徒刑。
但是,另一种意见同时也反映上来。村委会设立路障的主观意愿是为了维护村民的集体利益,主观上没有恶意。设立路障是村委会全体成员集体同意的,而不是边军个人的想法,把所有罪名都强加给村委会主任边军有些牵强。同时,村委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态度非常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也对赔偿数额表示满意。从这方面讲,如果对边军判处4至7年有期徒刑,量刑显得过重。
最终,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边军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台安县富家镇富家村村委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19万余元。至此,案件终于顺利审结。(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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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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