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南频道1月21日消息 2004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围绕“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调查研究、参与立法,开展执法检查,同时完成办理代表议案等各项工作,为加强农业法制建设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参与立法 推进农业法制建设
一年来,农村工委通过召开或参加座谈会、书面提出修改意见、初审法规草案、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等方式,参与了修订《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和《海南省天然橡胶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研究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规定(草案)》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对全国人大发来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在修订《水条例》时,水工程管理部门要求将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他们;修订草案规定“开发经营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收入应部分上缴水工程管理部门”,“水工程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出让转让所得,纳入国有资产经营计划作为水利专项资金使用”。农村工委认为此要求和规定与国家法律不一致,又损害了农民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予删除和修改。
再如,《天然橡胶保护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中规定,“橡胶产品实行‘两许可’(收购、加工许可)‘三统一’(统一收购、加工、销售)”,“每130公顷橡胶开割面积设立一个原产品收购站”,“新建橡胶原产品加工厂年生产能力应在1万吨以上”。农村工委提出,上述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又不方便胶农交售产品,还会造成收购、销售单位垄断经营,压级压价损害胶农利益,建议予以修改。
执法检查 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是农村工委今年的工作重点。6月上中旬,检查组到临高、琼中、万宁、陵水4个市县24个乡镇64个村社开展重点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走访群众、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每个市县检查结束后,就地召开会议,向市县政府反馈情况交换意见。全省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召开总结会议,对海南省贯彻实施承包法的情况进行评议。
检查组在充分肯定海南省贯彻承包法完善二轮土地承包,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指出宜农荒地尚未分包到户、开荒地未按规定签订专业承包合同、耕地保护措施不落实、违法对外发包土地清理不彻底以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落实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有检查组全体成员、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重点市县人大、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加的执法检查反馈会。下半年,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都采取措施处理二轮土地承包中遗留的各种问题。如:琼海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向省人大农村工委报告了整改工作情况。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清查出全省拖欠农民征地款5.7亿多元,各级政府均采取措施积极清还。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
海南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019号议案和2057号议案是由农村工委办理的。
1019号议案,是何云霞等代表提的关于保护妇女合法土地权益问题的议案。农村工委会同省妇联先后到海口、琼海、文昌三市进行调研,发现问题集中表现在出嫁女未能享受与村民同等的征地款分配权。对此各方面有不同意见:出嫁妇女和各级妇联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的规定,认为出嫁妇女的权益受到侵犯,应予纠正;村社干部和村民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和第19条的规定,认为出嫁女不应当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征地款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是完全合法的。基层干部承受着来自出嫁妇女、妇联组织和村社干部、村民的双重压力,感到无所适从,不知如何处置。
农村工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精神,提出: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其出嫁妇女及出嫁妇女的丈夫、儿女都应当享受村民分配标准的100%的征地款;其他的出嫁女,该不该享受、该享受多少征地款,可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鉴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出嫁女和征地款分配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还建议省人大在修订有关的法规时增加这方面的条款。
2057号议案,是林光照等代表提的关于要求省政府与海口市政府协调落实南渡江定城河段河道清障的建议。在此段河道的滩地上种植的上千亩木麻黄树林影响行洪,省三防指挥部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发文督促仍未清除,严重威胁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农村工委采取专题视察的形式办理此议案,并成立了视察组。9月5日,韩至中副主任带领有关部门领导实地检查,经省三防办勘察,已砍伐林木707亩,河道过水断面达到了600米安全行洪的要求。9月7日,视察组以及海口、定安、澄迈三市县人大、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现场视察,对清障工作表示满意。
接待来信来访 为百姓排忧解难
2004年,农村工委收到群众来信30封,接待群众来访90多人次。农村工委听取反映意见后依法处理,该支持的支持,不该支持的做好解释工作。重大问题或领导批办的案件直接调查督办,一般问题和普通案件批转市县人大农经委办理并报结果。
比如,农村工委对儋州市黄泥沟地区新州、东城、中和、王五等乡镇19个村委会2000多户农民反映市政府收去其开垦耕种了三十多年的12000亩土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主持召开有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学习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看法和建议:按照宪法和土地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应属农民集体所有;黄泥沟地区的耕地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应当享有承包经营权;市政府收去农民的土地发包给公司搞农业开发不符合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政府强行收去农民的土地,必然会造成失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市政府经过慎重考虑,撤回了工作队,暂停征收农民土地对外发包的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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