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月28日电 (记者张晓晶)继原青岛市市长助理王雁、原青岛市规划局局长张志光受贿案宣判之后,青岛市崂山区违法土地案又一责任人原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志军受贿案,28日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于志军因受贿53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43岁的于志军案发前历任崂山区沙子口镇副镇长、镇长兼经济委员会主任、崂山区交通局副局长、崂山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崂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于志军受贿案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初至2003年9月,于志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45个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39万余元。其中,于志军在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为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购土地等方面的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左右。
由于归案后,于志军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回了全部赃款赃物,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法院依法判决从轻处罚,判处于志军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青岛市崂山区违法土地案是国土资源部首批公布的5起违法土地案件之一,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此案的其他相关责任人王雁、张志光前不久分别因受贿496万余元和860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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